川国税发[2017]8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15
摘要:纳税人首次办理跨区域经营涉税事宜时,暂实行现场报验制度,并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实名信息采集。其中,省内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报验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7]81号      2017-12-1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区域经营报告范围

  我省纳税人跨省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若在经营地不需要预缴税款或使用发票,可以不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如事先不能明确是否需要预缴税款、使用发票的,可以在具体业务发生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补报。

  为便于统一管理,纳税人开展跨区域经营前,应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在我省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若不需要预缴税款、使用发票的,可以不在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

  纳税人首次办理跨区域经营涉税事宜时,暂实行现场报验制度,并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实名信息采集。其中,省内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报验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三、合同延期处理

  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应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未报验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国税地税合作

  省国税局、地税局建立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传递对账机制,确保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税款业务正常开展。各地如发现传递信息缺失,应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运维处理。

  为方便纳税人,在未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地区,地税机关可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相关税收。

  五、网上办税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办税,或者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宜。网上办理操作流程另行制发。

  六、信息查询

  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金三系统查证纳税人是否属于跨区域经营范围,做好日常税收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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