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会[2017]154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25
摘要:新设立的已办理工商登记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即日起可按照财政部《通知》中登记备案管理的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备案材料。待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备案公告之后方可开展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17]1547号       2017-9-25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设立的已办理工商登记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即日起可按照财政部《通知》中登记备案管理的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备案材料。待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备案公告之后方可开展业务。

  (一)对合伙人(股东)的要求。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总数应符合《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且合伙人(股东)中至少应有一名资产评估师。

  (二)对资产评估师数量的要求。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至少应有两名资产评估师(包括一名合伙人或股东)。

  (三)对社保缴费单据的要求。社保缴费由资产评估师本人或资产评估机构缴纳均可。

  二、已成立并已取得执业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2018年1月14日前将已取得的执业证书交回自治区财政厅。该执业证书自2018年1月14日起失效。已交回执业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备案公告。

  三、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名称、经营场所、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按照《通知》中变更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备案手续,并根据需要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备案公告。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反映。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何全胜

  联系电话:0471-4192060

  通讯地址:呼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邮编: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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