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主要矛盾,共控不确定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魏斌 人气: 时间:2017-10-03
摘要:英国知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哈耶克曾说:法律的完全确定性,是我们应该努力接近而又永远无法完全达到的理想。尽管如此,我们仍有必要为之上下而求索。就现阶段而言,立法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应该强化合作,在以下三个方面重点突破。 其一,

    英国知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哈耶克曾说:“法律的完全确定性,是我们应该努力接近而又永远无法完全达到的理想”。尽管如此,我们仍有必要为之上下而求索。就现阶段而言,立法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应该强化合作,在以下三个方面重点突破。

    其一,共同遵守税法原理。在成文法体系下,面面俱到地描述所有的业务,列举所有的规则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各方都应该恪守并贯彻税法的基本原理,共同建立对税法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有效增强税法的确定性。

    举例来说,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规定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采用了另外一种后续计量方式,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否将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折旧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目前各地的执行口径并不统一。甚至存在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会计准则没有规定计提折旧,所以企业所得税前不能作反向纳税调整。这种观点其实是对税法原理的偏离。税法和会计本身是两套体系,税法规则独立于会计规定而不是依从。从税法角度来说,应该遵从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原理——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都能税前扣除,即使会计不计提折旧,也必然存在资产损耗这类非付现支出。作为与取得收入相关且配比的价值转移,应当税前扣除。实践中,如果征纳双方都能遵循税法原理这根主线,税收的确定性将会大大增强。

    其二,及时完善税收法规。作为立法机关,一方面应该借助执法机关、纳税人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力量,深入贯彻“开门立法”的思路,使税收法规条款尽可能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应该抓住主要矛盾,重点突破。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增强税法确定性方面作了大量努力,比如陆续清理了一大批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发文形式由“通知”改为“公告”等。实践证明,每当国家推动重大税制改革时,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就会显著一些。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围绕税收法规不确定的重要领域、重要节点和重要时段,建立有效的税收法规完善机制,确保在改革进程中税收政策变中有序,变而不乱。

    其三,合作发布操作指引。当以文字为载体的法条,遇上比较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和比较复杂的规则制度,就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和执行中的争议。有关各方如果能够在立法者组织下共同合作,以政策落地为目标,及时发布有针对性的操作指引,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比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重组交易“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缺乏操作性标准。这类原则性表述在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和纳税人的朴素理解之间时常产生争议。如果有关各方能够根据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并结合实践中各种问题类型、案例,建立一套操作性指引,争议问题往往迎刃而解——这既是其他发达经济体税收管理中非常成熟并且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也是促进立法者主动思考、凸显集体智慧的一个良机。

    (作者: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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