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16
摘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是“营改增”工作的基础环节,各单位要通过调查核实摸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逐户核实已掌握的各类数据,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54号),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目的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是“营改增”工作的基础环节,各单位要通过调查核实摸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逐户核实已掌握的各类数据,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调查核实对象

  (一)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资料中列明的纳税人(不含地税机关传递的非正常户);

  (二)主动到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业务的纳税人。

  三、调查核实任务

  (一)确认调查核实对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二)调查核实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附件1)。

  (三)开展纳税人基础涉税信息采集。具体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票种及用量核定、冠名发票申请、核定定额、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等基础业务。

  (四)除对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由省局进行批量信息采集及资格认定以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相关信息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步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认定及告知工作。

  (五)告知并初步辅导“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财税库银联网、网上申报、减免税审批(备案)、远程抄报税、远程认证等涉税业务的相关规定。

  四、调查核实方法

  各单位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采取“逐户确认、重点突出、规范有序”的方法。

  逐户确认:各单位应根据调查核实范围分类整理出纳税人清册逐户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一户确认一户,做到数据清楚,资料完备。

  重点突出:调查核实工作的重点为地税独管户,国地税共管户可在其到国税机关办理其他涉税业务时一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规范有序:各单位应当根据省局通知要求,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调查核实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类型和分布,安排若干工作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实地调查时应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做到程序合法。

  五、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接收省局清分比对数据

  省局将按共管户和地税独管户对各单位上报的数据,按照是否共管、规模等因素进行清分比对。共管户为已在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地税独管户为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地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清分比对结果已于5月14日放省局FTP:// 91.19.34.21/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营改增数据下发文件夹里。各单位应及时下载数据,参照数据清分比对结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实施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中,调查核实小组应辅导纳税人填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并当场收回。

  有条件的单位在调查核实时,可按照《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操作规程(2012版)》规定,现场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发票票种及用量核定、冠名发票申请等基础业务表单,提请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并收回。对不能当场辅导填写征管基础业务表单的,调查核实人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有关表单的填写报送要求。

  基础业务主要表单表样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业务主要表单》(附件2)。其中:

  1.单位纳税人需核实和填写的主要表单为: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

  (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

  (3)《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个体纳税人需核实和填写的主要表单为: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

  (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

  (3)《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除外),需补充核实和填写的主要表单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中资料)

  (2)《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中资料)

  4.广告业纳税人需补充核实和填写的主要表单为:

  (1)《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5.对共管户可先从综合征管软件里打印出税务登记信息,然后重点核查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分类等信息,对差异信息进行修改。其他业务按照以上1至4项办理。

  6.为方便纳税人,省局将本《通知》涉及纳税人填写的表单及填表说明挂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制。同时,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12366、专门人员辅导等形式,及时解答纳税人疑问。

  (三)告知服务

  在开展调查核实时,各单位应统一制作并逐户发放告知服务书,向纳税人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领取、发票领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网上申报、财税库银扣税、冠名发票申印、发票专用章刻制、减免税审批(备案)、出口退(免)税认定、业务培训等相关事宜,并由纳税人签字确认。

  (四)资料整理和交接

  1.资料整理: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填制或接收的各类表单,应经调查核实人员、纳税人签章确认后带回。带回的资料需分户整理,并提交调查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确认。

  2.资料交接。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应由调查组统一整理后交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处理。调查工作组应将确认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数据录入工作组。征管基础业务处理及数据录入工作需在CTAIS系统升级后进行,具体业务处理及数据录入要求另行通知。

  (五)后续跟踪

  对已确认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制作、送达纸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相关事宜。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