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 人气: 时间:2018-10-29
摘要:一、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

  一、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什么时候开始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是否有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2016年5月1日前发生营业税涉税业务,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六、自然人购买住房要缴纳印花税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七、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对自然人信息进行报送和获取反馈后,出现自然人身份验证无法通过怎么办?

  对于“验证不通过”且经核实存在问题的,扣缴单位应该如何修改?

  (一)对于居民身份证号码正确但姓名填写错误的,扣缴单位可直接修改自然人姓名。

  (二)对于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的(包括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同时填写错误),先将该条自然人信息的“人员状态”标记为“非正常”,再新增一条正确的自然人信息。

  完成上述修改后,扣缴单位应再次点击“报送”按钮,进行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报送成功后点击“获取反馈”按钮,获取反馈结果。

  对于“验证不通过”但经核实确无问题的,扣缴单位应如何处理?

  扣缴客户端内采集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均与居民身份证所载内容一致,但身份验证状态仍为“验证不通过”的,扣缴单位可继续进行后续操作(包括扣缴申报和缴税)。

  同时,请扣缴单位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后续分析问题。

  八、该如何开具完税证明?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24号)规定:“三、开具流程(一)登录查询。纳税人登录本市企业(个人)网上税务局“完税证明开具”栏目,进行身份认证、查询本单位(个人)的完税信息。(二)选定打印。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完税信息后,企业纳税人使用身份认证证书(CA证书)或法人一证通证书下载、自然人纳税人直接下载完税信息后,通过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

  九、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个人如何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

  (一)办理部门: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二)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三)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身份证明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受让方身份证明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受让方为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转让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1份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3)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代开其他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三方协议全程网签怎么办理?

  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网上税务局,在“税务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中确认银行账号等信息;

  (二)进入“税务登记”-“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新增三方协议,如满足全程网签条件的,阅读重要提示,选择同意网签并输入CA证书密码后,系统将协议电子信息发送至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将电子协议信息进行保存,并返回签订成功回执,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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