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5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 1960年 1949年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
 
1949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第四十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1月24日至12月10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的国家税收政策总的精神,讨论并研究了如下问题:一、统一全国税政。拟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二、草拟统一税法。确定了税法立法权限,凡有关全国性的条例法令,统一由中央制定。整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旧税制,拟定新中国全国范围的税收为14种,即关税、盐税、货物税(包括烟、酒、矿产、棉花、皮毛、水产税在内)、工商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牌照税在内)、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薪资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娱乐税、筵席税、旅店税、冷食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并确定专卖事业的范围和经营方针。三、确定税务机构、编制和工作职责。制定城市税收工作统一管理的组织原则,草拟《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税务机构。并对各项重要制度做了统一规定,以加强税务工作。四、制定第一个全国性的税收计划。  
  11月28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建立全国税务总局,以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  
  12月6日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在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作报告。他在讲到税收和税收工作地位问题时指出,统一思想很重要,过去国民党是收劳动人民的税,真正资本家、地主纳不着税。我们新的税收政策,应该转过来,任何人都应该纳税,纳税要普遍才叫合理。要教育所有的人都要纳税,以纳税为光荣。他强调,各自为政的办法必须打破,全国的税种、税目、税率及一切税收法令,必须统一起来,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发展,两种经济比重增加后,税收主要就依靠大家,把税收成为调节各种企业生产、监督与发展经济的工具,既收了税,又保证了经济政策的执行。  
  12月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在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只有一条路可走,即增加税收。税收可以经常回笼货币,不但解决了财政需要,而且有利于农民的合理负担。他强调,完成1950年的税收任务,不仅是一个财政任务与经济任务,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任务。  
  12月15日  中央税务学校正式开学。  
  12月16日  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  
  12月30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向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书面汇报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情况。薄一波在汇报中提出了统一全国农业税法、税率的问  
题,建议老解放区以大区为单位、新解放区以省为单位统一税法。税率总的不超过产量的20%,各阶层负担率为:贫农7%左右,最高10%;中农17%左右,最高20%;富农27%左右,最高30%;地主45%左右,最高60%。纳税人口应占农村人口80%左右,富庶区与土地分散区为80%至90%。  
1950年
  
  1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1月3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为主任,财政部、重工业部等有关部门代表13人为委员。  
  1月2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该决定规定,为照顾财政需要,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规定各区  
税额为:东北每担征高粱175斤,西北土盐每担征小米80斤,潞盐每担征小麦90斤,华东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除内蒙税额另定外,其他各地盐税每担一律征小米(或大米)100斤。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  
  1月3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其中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在短期内逐步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将中央及地方的税收确定为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加强税务机构领导和建立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26条。该规程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制定权限等内容。其中规定全国设立6级税务机构,即财政部税务总局,9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经上级同意,可以在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重要城市还可以设专局。同时,规定各级税务机构的干部编制和编报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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