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追溯扣除,企业需把握三大时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陆含雪 刘志耕 人气: 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年1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出了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第4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

2015年1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出了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第4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如何正确理解上述新规以确保得到正确执行呢?笔者认为,企业需把握好三大时点:

一、必须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

财税〔2015〕119号通知对可以追溯扣除费用的规定是:“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由于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只能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才符合财税〔2015〕119号通知对费用发生时间规定的要求。

二、实际开始追溯加计扣除的起始时点应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

由于企业2016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要等到2017年上半年汇算清缴时才可以加计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在办理完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现存在未能及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如果发现时间在2017年5月底以前,即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可以对201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补充申报,如果发现时间在2017年5月底以后,则需办理追溯扣除手续,但需办理相关备案事项。所以,2017年6月起,才是开始执行追溯加计扣除的时点。

三是对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的考虑。

财税〔2015〕119号通知规定了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即只要未加计或少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发生时间在三年以内,企业就可以执行追溯加计扣除政策。如企业2016年6月份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能及时加计扣除,那企业最迟可以在2019年6月份底以前对2016年的相关费用追溯加计扣除,过了该时点,则超过了最长3年的追溯期,不可以再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财税〔2015〕119号解读: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八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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