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4]5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免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23
摘要: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通知,外贸企业指国税退税审批部门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指国税退税审批部门签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免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4]58号               2004-02-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出口退税、“免抵”调库的审批由省辖市国税局负责,退付、调库手续由县(区)级国税局负责。省辖市国税局退税审批部门应于每月21日前将签发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通知转县(区)级国税退税审核部门;县(区)级国税退税审核部门应于每月23日前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通知转本局计会部门;计会部门应在接到退税部门转来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最迟不超过上午),根据退税和调库通知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并附退税和调库通知送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应在收到当地国税局签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的当日或次日,将退付和调库手续办理完毕,并将国库盖章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退送签发凭证的国税局。各地须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毕上月“免抵”税额的调库手续。

  二、国税计会部门在收到国库回执的当日或次日,填写《国库已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清单》,将本月已退税和已调库情况反馈本局退税审核部门,退税审核部门负责上传上级国税局。

  三、县(区)级国税计会部门在开具“免抵调库通知单”

  时,应同时填制《更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国库留存,一份国库签章后退国税计会部门。

  四、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通知,外贸企业指国税退税审批部门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指国税退税审批部门签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附:

  (一)《免抵调库通知单》

  (二)《国库已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清单》(略)

  (三)《更正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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