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主体工程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来源:莲税观 作者:阿莲 人气: 时间:2018-04-13
摘要: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如果既想要鱼,又想要熊掌。税收风险就来也。 阿莲今天要说的,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如果既想要鱼,又想要熊掌。税收风险就来也。

  阿莲今天要说的,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为了保证该条政策的真正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并在该文件中专门提出要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但是在目前,一些房地产企业,在自行采购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依然取得建筑企业开具的11%的进项税发票,实在是要“鱼与熊掌都要兼得”啊。

  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税收风险。

  如果在房地产企业抵扣的进项税中,存在有主体工程耗用的材料,例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等,但是取得的建筑企业开具的并不是简易计税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11%税率的专用发票。那么,这个异常情况一定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允许抵扣,也就理所当然了。

  所以,阿莲要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朋友们,关注一下这个税收风险点吧。

  在鱼和熊掌之间,做一个取舍,不能兼得的,就不要勉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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