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8]4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05
摘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

浙财会[2018]45号       2018-11-0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照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106个具体事项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改革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六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承诺在收到真实、准确、完整的变更、终止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终止备案手续。

  五、承诺在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的审核。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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