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8-04
摘要: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后期新项目取得预收款,均按一般计税方法,采用11%的适用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问: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甲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收到预收款3885万元。请问,甲公司应如何预缴增值税税款?甲公司开发的新项目在7月陆续开工建设,若新项目也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应如何预缴增值税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以本题为例:甲公司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取得预收款后,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8月应预缴税款=3885÷(1+5%)×3%=111(万元);如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8月应预缴税款=3885÷(1+11%)×3%=105(万元)。后期新项目取得预收款,均按一般计税方法,采用11%的适用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