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局出台74项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服务业发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6
摘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03号),结果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南京市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扶持当地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74项税收优惠政策。...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03号),结果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南京市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扶持当地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74项税收优惠政策。 

  据南京市地税局介绍,这74项税收政策涉及服务业发展的12个方面,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扶持教育事业发展

  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8、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1、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2、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服[2006]38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

  1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5、演出业务。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展览业。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

  17、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8、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到08年底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19、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0、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22、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23、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24、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25、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等),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7、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0、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扶持金融保险业发展

  3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2、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3、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4、外汇转贷业务。对金融企业直接向将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再贷给境内企业,可以扣除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