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8]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04
摘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自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函[2018]1号      2018-01-04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17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自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认真组织开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质量,各基层局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避免出现重企业所得税轻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确保汇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是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工作相结合。汇算中要严格执行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办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的政策规定,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投资者个人应督促其及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全面汇算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本次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面为100%。可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案头审计和现场检查。针对高收入行业以及少数长年亏损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实施重点检查,以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64号)要求,我局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要求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严格执法,突出重点

  核实投资者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在组织汇算过程中,除了要依照政策规定强化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事项的检查外,重点审核以下四项内容:一是重点检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基本信息、任职信息、投资信息登记情况,尤其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情况;二是重点检查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和个人的劳务报酬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三是重点检查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情况;四是重点检查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取得投资收益是否准确缴纳税款。

  四、加强宣传,强化培训

  各基层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以前年度汇算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部署培训。一是组织税务干部学习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以及《办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理解并掌握政策精神;二是做好税法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和自行申报的有关政策,提高汇算和自行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业务政策,精准把握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基层局应严格依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2014〕35号)规定,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检查中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应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目前政策尚不明确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六、资料报送,按时保质

  汇算工作要求在2018年5月31日前结束。各基层局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汇算工作总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应严格按照《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工作总结报告中应体现本单位汇算工作开展具体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重点反映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附件:

  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表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

  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表》填表说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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