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8
摘要: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 2月3 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68号          2006-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 2月3 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