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9]7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四)[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21
摘要:纳税人未利用运输工具,但承诺为客户运送货物或人员,并与客户直接结算,此后又转托其他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其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实际运输单位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运费后的余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四)[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1999]78号     1999-6-21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失效。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完善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就营业税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程监理的征税问题 ;

  纳税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运输代理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未利用运输工具,但承诺为客户运送货物或人员,并与客户直接结算,此后又转托其他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其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实际运输单位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运费后的余额。

  三、关于以非租赁方式提供演出场所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以非租赁方式为演出团体或个人提供演出场所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提供上网服务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计算机给他人上网使用的行为,暂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五、关于送车业务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接受客户委托,派遣驾驶人员将客户购买的车辆送至指定地点的行为,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税征。

  六、[条款废止]关于电信物品"以旧换新"的征税问题

  对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开展的电信物品"以旧换新"业务,应按" 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收到的价款。

  七、关于电视台交流自制节目的征税问题

  对电视台将自制节目有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税目征税。

  八、关于公路管理部门的有关征税问题

  对公路管理部门为政府进行公路养护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其从事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所取得的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应按规定征税。

  九、[条款废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征税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货物保险"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办理的出口货物的信用保险业务。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办理的运输保险等其他保险业务,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纪念馆等免税范围的界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是指经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对其他虽冠以上述有关名称,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十一、关于未能按时取得营业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营业款项,凡已开具收款凭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收款凭证的当天;若尚没有开具收款凭证,则以合同(协议)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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