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促进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答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9
摘要: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促进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答问   2008年5月8日15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中国政府网进行在线访谈,就 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 与网友在线交流,网民提问踊跃、反响热烈...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促进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答问

  2008年5月8日15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中国政府网进行在线访谈,就“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网民提问踊跃、反响热烈。为帮助网友了解促进就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现就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如下:  

 问:税务部门在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加大促进就业力度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制定了大量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以通过经济发展,来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经济持续发展,才能不断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税收政策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个层次,税收政策不直接体现在促进就业,增加劳动力岗位上,所体现的是一种通过促进经济发展,以实现就业岗位增加的间接促进就业的功能。  

 二是对吸收劳动力较多的行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这些行业的税负来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从而带动就业。在税收政策中,设计了一些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的制度安排。例如对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规定对新办的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三是直接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特殊性税收政策。在这个层次上,税收政策直接体现为扶持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主要包括:1、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2、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给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给予了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3、扶持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税收政策。  

 在贯彻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在工作中,加强领导,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国分忧,积极为促进就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在宣传中,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在服务中,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失业人员用好政策、用足政策,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从2002年9月份到2007年2季度,全国共有几百万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累计减免税130亿元,实践证明,再就业税收政策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善了下岗职工的生存状况,维护了社会稳定,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了社会就业压力。  

 问:我是一名下岗职工,于2004年下岗,今年准备从事个体经济,我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因为国企改革和重组而下岗的职工,政府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有哪些特殊的税收优惠吗?  

 答: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从2002年起, 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首先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提高了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将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其次,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如果超过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还可以享受每户每年8000元的定额减免营业额、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第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免收其证照登记费。  
 除上述政策外,国家对企业吸收下岗职工也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问:听说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在2008年底就要到期,以后还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在2008年底就要审批结束。实践证明,再就业税收政策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善了下岗职工的生存状况,维护了社会稳定,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了社会就业压力。下一阶段,我们将对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一是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创造更为良好的税收环境。调整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突出劳动密集型的扶持导向,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和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二是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的税收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要在对现行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阶段性发展目标进行对其进行完善。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提高减免税资金的扶持效力,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和纳税人遵循。  

 问:我是一名下岗工人,正准备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手续麻烦吗?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再就业税收政策制定后,关键在于落实,要保证下岗职工能够不折不扣的享受到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税收政策的操作性文件,其中详细规定了纳税人申请税收政策所要提供的必要资料和办理程序,比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减免税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文件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税务总局还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税务部门采取多种服务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快捷、便利、优质的税务服务,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简化纳税程序。下岗职工可以通过各地的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网上办税指南,纳税服务大厅的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便捷的了解和申请税收政策。  

 问:现在促进就业困难群体的税收政策主要针对残疾人、下岗职工、复员转业军人等,对其他就业困难群体,比如农民工,是否有考虑?  

 答: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目前,我们正在按照法律规定,积极研究配套税收政策的实施。我们在研究中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税收政策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在市场经济进程中,我国在不同的经济阶段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比如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就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这一战略性、阶段性任务。二是就业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民生,社会影响大,振动面广,同时我国的就业形式又比较复杂,即面临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又面临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因此税收政策要做到统筹兼顾,在促进就业困难群体方面要保持政策的平衡性。三是就业问题归根到底是要通过经济发展予以解决的,因此不能片面夸大税收政策的作用。按照上述原则,我们将在吸收现有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完善促进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  
 问:据我了解,国家在去年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主要是在哪些方面?这一变化会给残疾人带来哪些影响?  

 答:为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近20多年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民政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化,企业改组改制活动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专门针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难以较好地适应当前扩大残疾人就业的客观要求,反映出一系列亟待加以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适用不公平、政策设计不合理、政策支持面较窄、优惠政策力度与残疾人受惠程度不协调。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在去年7月1日,调整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这些调整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三是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调整后的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减)税的办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四是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税收政策的调整符合残疾人就业形势变化的要求,同时基本保持原有政策支持力度不变,尽量鼓励各类性质的企业安置更多的残疾人就业。调整后的政策有利于加强税收政策的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的现象,有利于运用税收引导的手段,强化企业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更好地体现了税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对全社会维护残疾人的利益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问:我开设了一家小型快递公司,规模不大,但是吸收了几十名劳动力,也为减轻国家就业压力作出了贡献,请问,对于我这样的企业,国家是否考虑有相应的优惠?  

 答:这位网民从事的经营活动,从行业角度划分,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在规模上属于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是影响就业的主要因素,此外经济结构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供求。从不同规模企业的劳动力吸纳情况看,实践证明,中小企业作为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吸纳了社会上大多数就业人员,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就业的重要渠道。据有关统计,到2006年底,在全国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创造全国GDP的60%,吸收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从行业角度看,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投资少,效益好的特点。特别是在就业方面,现代服务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过去我们偏重强调发展大企业,使得大企业在资金筹集、土地使用等政策方面享有优势,在税制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也不够。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的发展。我们将不断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消除现行税制中一些不利于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的因素,体现税收政策统一性和公平性,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是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是适应中国实际情况的,就业容量较大,安置成本相对较低的领域。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如果将我国第三产业的从业水平提高到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将会增加大量的就业岗位。第三产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传统服务型企业,这些企业又是吸收劳动力的主力军,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制度,促进这些企业发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