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无情“税”有情,给灾区捐赠税收这样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南精赞 人气: 时间:2017-06-27
摘要:6月24日6时许,四川茂县叠溪镇新磨村突发山体高位垮塌,造成该村河道堵塞2公里,40余户140余名群众被掩埋。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手,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企业的财务人员都非常关注,这部分捐赠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6月24日6时许,四川茂县叠溪镇新磨村突发山体高位垮塌,造成该村河道堵塞2公里,40余户140余名群众被掩埋。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手,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企业的财务人员都非常关注,这部分捐赠如何进行税收处理?下面笔者就公益性捐赠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进行一一梳理,以解燃眉。

  增值税处理

  无偿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中,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应税行为明确列为视同销售的除外情形。

  如何理解这个除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可以看出,救助灾害类公益事业发生的无偿应税行为,符合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除外情形。如无偿提供运输服务,灾区重建服务等,均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提供生活用品等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与给灾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同的是,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灾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税前扣除票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税前可扣除捐赠限定的团体或部门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税前扣除比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别可全额扣除的特殊项目除外,如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税前扣除票据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也应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个人所得税计算示例:

  某演员灾情发生时,正好在邻县乡村文艺演出,取得收入50000元,当即通过当地民政局捐给灾区20000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该个人税前可扣除的捐赠额:〔50000*(1-20%)〕X30%=12000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即实际捐赠额20000元超过税前可扣除的12000元,超过部分8000元不得再结转扣除。

  特殊政策规定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国家先后出台过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如汶川、玉树、芦山地震灾害、舟曲山洪泥石流灾害等。涉及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及附加;企业、个人符合规定的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等等。

  需要提示的是,企业所得税前可全额扣除捐赠下,亏损企业也可以扣除捐赠,形成的亏损可以在规定年限内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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