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用好用足税收政策简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以下简称《意见》),如何了解和用好用足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简要解读如下:   一、加大重建力度,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以下简称《意见》),如何了解和用好用足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简要解读如下:

  一、加大重建力度,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意见》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意见》所规定适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为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以外的行业,与目前正在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和“中部地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比,实施的行业更广;只是实施范围为受灾严重地区有待进一步明确。为积极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受灾严重地区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来讲,从现在开始购进的机器设备要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如具备条件的争取尽早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2、积极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此,受灾严重地区企业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二、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1、受灾地区个人。《意见》规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受灾地区个人应将上述款项与个人的其他收入区分开来,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提供合理依据。

  2、抗震救灾一线人员。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不仅包括受灾地区人员也包括其他支援灾区建设的人员,同样上述个人也应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与个人的其他收入区分开来,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提供合理依据。

  三、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捐赠货物免征视同销售税金。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捐赠全额税前扣除。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物品)捐赠免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一是捐赠渠道要符合条件。即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二是要取得合法捐赠票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06号)等相关规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三是捐赠的实物能合理计量和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企业能合理区分是用于无偿捐赠于受灾还是用于其他销售的货物,对于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应合理计算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计入捐赠货物的价值中;同时,符合条件的捐赠货物(含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以实物捐赠也不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个人的捐赠可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即,个人的捐赠可在个人捐赠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既可以是工资、薪金所得,也可以是劳务报酬所得,即不分所得项目;既可以是当月(次),也可以是下月(次),即当年之内。

  五、促进就业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所规定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更为优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行业限制,而《意见》对受灾严重地区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不管是被企业招用还是从事个体经营均没有行业限制。

  六、积极关注后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优惠期限

  为便于《意见》的实施和操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如上述税政策中的受灾严重地区与受灾地区的具体范围、促进就业的具体认定条件等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企业和个人要积极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依法依规,争取获取更多税收优惠。

  《意见》同时还明确,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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