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税务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15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和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的管理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税务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08-1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和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的管理等工作。

  二、启用新的行政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

  三、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行政相对人等对上述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税务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08-15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税务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适用对象以及生效日期如何规定?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局派出机构将进行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新派出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印章;二是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上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将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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