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筹划 ——组织机构的设立

来源:税悟 作者:顾春晓 人气: 时间:2016-05-17
摘要:筹划方案一、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1.筹划背景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 立项目部 ,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及管理。在有投标需求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单位,以争取
筹划方案一、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1.筹划背景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及管理。在有投标需求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单位,以争取地方的工程项目。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涉及的管理单位自下而上包括一级母公司、二级子(分)公司、三级子(分)公司、项目部等,部分三级子(分)公司下设有四级、五级子(分)公司。由于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多为二级子(分)公司,而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一般为三级子(分)公司,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内普遍存在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
 
相比营业税下的税收征管,增值税具有“征管严格、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均需严格按照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越大,甚至造成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匹配,从而多交增值税,但这一特点也有利于集团内部实行专业化管理。
 
2.筹划思路
 
增值税的主管方式要求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为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在充分考虑市场经营开发和项目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
 
(1)各级单位梳理下属管理范围内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明确优化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方向,通过撤销规模较小或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合并管理职能相关或相同的单位等措施,以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结合“营改增”后的资质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组织模式及其业务流程调整方案,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并考虑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在市场法人主体数量足够的情况下,逐步将工程施工类三级单位变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筹划方案二、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
 
1.筹划背景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政策不利于专业化分工,集团内各级单位均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企业将自身的某一专业板块独立出去成立专业公司,将造成增加流转环节进而增加集团整体营业税税款。“营改增”之后,以上情况将会改变。
 
首先,目前虽然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已经“营改增”,但建筑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外租设备时,所交易的设备租赁供应商多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挂靠公司,取得的发票主要为税务局代开的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用机打(手写)发票,造成建筑企业设备租赁之处相关进项税额难以抵扣或抵扣效率较低。
 
现场加工混凝土用于自有工程或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建筑施工用混凝土一般存在两种采购渠道,一种是外购商品混凝土,另一种是自制混凝土。相比自制混凝土而言,外购商品混凝土价格偏高。因此,建筑企业更加倾向于自制混凝土的方式。
 
但是自制混凝土仍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通常包含多家参建单位,一般由其中一家设立混凝土拌合站,像整个项目或当地其他项目甚至外部供应混凝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本单位或本企业直接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资质混凝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会被认定为销售缴纳增值税。
 
2.筹划思路
 
由于增值税采用了环环抵扣的计税方式,避免了原营业税层层征税的弊端,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管理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如:考虑设立专门的片区租赁公司,可解决外部租赁难以取得17%税率进项发票的问题;考虑成立混凝土专业公司,可以避免现场加工混凝土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问题。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1)成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用以解决设备外部租赁难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此部分之支出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区域分布情况,在主要片区成立区域性的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由设备租赁公司统一购置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相关设备,为区域内施工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并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2)成立专业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为解决与原增值税应税项目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核算及税务管理难度大、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从高使用税率风险等问题,建筑企业可考虑分离原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专门负责向集团内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3)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①结合企业现有的组织构架和未来的战略规划,考虑公司的设立方式(如新设公司、整体现有单位等)、设立层级(如设立为二级单位还是三级单位等)以及组织形式(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作为施工单位内设机构为施工项目加工、制造建筑材料以及提供租赁等业务的单位一般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建筑企业可考虑将这类生产单位设立为子公司,并办理独立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等。
 
②成立公司时须评估成立公司的资金投入、片区内施工项目的布点及开展情况和相关需求情况等。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业务和内部销售业务等的关联交易定价,避免税务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充分抵扣”,降低自身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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