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1
摘要: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汽车销售行业已由过去混车销售转为品牌专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一条龙售后服务模式,服务项目逐渐增多,由此带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税收明显增加...
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汽车销售行业已由过去混车销售转为品牌专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一条龙售后服务模式,服务项目逐渐增多,由此带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税收明显增加。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由于税务
机关监管不到位和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致使汽车销售行业存在不少涉税问题,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营业税方面
(一)管理费收入。从1998年开始,各地市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个体货运车辆的管理意见,比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市货运联合车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大致为:“个体货运车辆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到货运联合车队,由货运联合车队实施集中管理”。另外,随着汽车销售贷款
业务的普及,各汽车销售公司为了对自己所售车辆的管理,同时防止溜贷、跑贷、欠贷现象的发生,顺应了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文件的精神,分别成立了货运联合车队,对所售车辆进行了集中管理,统一悬挂本销售公司的标志,每月收取100元/辆的管理费(邢台市大致标准),主要服务内容为,为所辖车户办理车辆保险和事故索赔、购买养路费和车辆年检等事项。根据调查,邢台市目前两个最大的汽车销售公司车队的车辆数量都在3000辆以上,每月每辆车按100元收费,汽车销售公司每年的管理费收入应该在360万元左右,应纳营业税在18万元左右。这一现象应引起税务管理部门的重视。
(二)银行返还风险保证金收入:这种保证金是车户在购车时由汽车销售公司代银行收取的,等到车户在规定贷款期限内将银行本息还清以后,由银行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所有,银行在贷款开始前向销售公司收取的比例为车价的5%---10%之间,销售公司向车户收取的比例为车价的5%---8%之间。这一部分收入非常隐蔽,在检查时如没有银行和购车户的配合很难发现。
(三)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费收入。
其主要操作程序为:申请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指定的经销商签定购车合同→贷款银行储蓄专柜开出首付款证明→银行批准贷款请求→银行向汽车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车户购车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车辆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的签定主要决定于车户的还贷期限,现在的还款期限长的为两年期、短的为一年期。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保险期限也是这样的,均为车户一次性付清贷款期限内的车辆保险费。虽然这样操作有背于保险法的规定,但是实际中却是如此操作的。汽车销售公司在前几年获得保险公司返还的手续费是代收保险费的20%左右。2003年以后,随着保险费率的放开,保监委不再允许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但是保险公司通过暗箱操作,返还率仍然不低于15%。现在每辆车的年保险费应该在1万元左右。这样的话,以上面车队为例,每个汽车销售公司年获得的返还手续费不应低于400万元。在检查中发现,汽车销售公司对于返还的手续费和应付保险费经常搀杂在一起,区分起来难度较大,解决的办法可以查阅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业务底帐,并到中心支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微机帐证中核对实收保费。
二、
增值税方面
(一)提车手续费收入
目前,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车型,汽车经销商往往向购车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加价费用—提车费(也叫订车手续费)。大家比较熟悉的加价品牌有广州本田、一汽奥迪A6和帕萨特等知名国产轿车,其中以广州本田的加价幅度最大,时间最长。
三、个人
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在汽车销售公司中的体现不仅在职工工资上,还体现在股东红利和汽车销售公司使用高息贷款利息上。由于国家对于汽车销售行业加大了管理力度,规范了市场秩序,那种汽车销售公司靠关系从汽车生产厂家赊销车辆的时代已经不存在了。这些因素就决定了汽车经销商要在经营上投入大量的资金来维持经营,再加上汽车销售的利润越来越小,甚至规模小的汽车经销商开始亏损经营,使得银行资金注入开始减少。汽车经销商为了正常经营只能不断以股金形式或以高额利息为代价吸纳社会资本。在检查中应对汽车销售公司代扣股金分红和高息贷款部分支付的利息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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