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五大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国税函[2008]264号文《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五个事项作了补充规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该条文分别就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股权、银行卡透支款项、助学贷款等可以确认为呆账损失的事项作了详细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第4号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13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国税函[2008]264号文则列举了三类12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这12种事项,有的是对4号令有关事项的概括,如第一类第一项中“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基本上概括了4号令中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事项,同时又补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也作为呆账损失;有的是对4号令中已规定事项的更详细的规定,如关于助学贷款,国税函[2008]264号文则明确了2种情形,即: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法通则》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有的则是对近年来出现的新生事项的规定,如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银行卡透支形成的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1、上述事项在2007年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并提供相关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2、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而不是确认损失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此前符合本文规定而不符合4号令规定的呆账损失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原税法下,内资企业工资有多种扣除办法,根据财税[1994]009号文《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该项审批。财税[2006]126号文《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该办法继续执行,同时下发的国税发[2006]137号文《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新税法对企业工资采取的是“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的原则,工效挂钩办法在新税法中不复存在。作为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文对于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金融企业工资扣除问题作了明确,即这类企业应以2006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两低于原则,计算2007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计算过程和材料。文件同时明确了计算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时有关指标的计算: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别计算);劳动生产率指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保险公司为人均保额(或附加保费),其它金融企业为人均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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