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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国税函[2009]89号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市国税函[2009]89号     2009-11-0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金属加工企业,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发展迅猛,目前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骨干产业,为我市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提供了动力。但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购销倒挂、虚亏严重、原材料购价虚高等财务核算不真实的问题,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为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堵塞废旧金属购销业务中的税收漏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 
 全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统一实行查账征收预警管理的征收方式,具体采取“按季申报、税负预警、汇算清缴”的办法。 

 二、预警税负 
 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按不低于0.1%最低税负率控制。如企业季度申报税负高于预警税负的,则按企业申报税款据实征收;对季度申报达不到预警税负的,则按预警税负预缴。 

 三、汇算清缴 
 年终结束后,在次年5月底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纳税评估方式帮助企业开展汇算清缴,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四、严格征管,强化考核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帮助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和办理有关纳税事项。如发现纳税人的季度申报税负低于税负预警值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自查补报税款,纳税人拒不如实报缴税款的,则移送稽查部门开展税收稽查,并依法查处。 

 对各地执行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情况,市局将通过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等方式,检查各地的落实情况,其检查结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以上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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