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18-07-05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的安排部署,我局对原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修改《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09]85号)1份文件,废止《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餐饮娱乐服务行业试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地税发[1996]203号)等49份文件,继续执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6]35号)1份文件。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件正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4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 3.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西国税发[2009]85号 2009-5-5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非经济实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阎良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5%;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其它地区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9]88号 2009-3-3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机构,各县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开发项目位于西安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3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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