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汇算清缴预防后遗症,来自前线的非编理论的问题知晓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7-05-21
摘要: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遵照各自的“规则”运行,比如增值税主要是从收款的角度考虑的更多,而企业所得税是从权利转移的角度考虑更多,基本上不考虑收款是不是主要的确认前提,有几项特例我们后续说明。
2017年5月31日,所有企业、还有大多数的税务服务机构们,正忙着最后的收官,几多悲欢,新的涉税服务办法的发布,让我们看到了拼知识的时代终于到来,汇算做好,或许才是服务机构下一步起码的生存之道,但这更是知识的曙光,大力税手将更加坚定的支持专业的服务人士与机构的成长!

回到议题当中来,我们来聊一下哪些是我们容易忽略或者是我们没有提前说到,而被质疑或被担责任的问题出来,这儿包括我们的办税人员也是一样的。

问题一:不要“盲目“以开具发票的金额来作为所得税的收入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遵照各自的“规则”运行,比如增值税主要是从收款的角度考虑的更多,而企业所得税是从权利转移的角度考虑更多,基本上不考虑收款是不是主要的确认前提,有几项特例我们后续说明。

比如2016年12月甲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款1000万元(价税),但是当年度还没有进行施工,依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没有完工进度,不需要确认收入,因此当年的增值税申报收入价税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是0元,会计处理上也是0元,后两者的判断规则一致(除了经济利益流入的差异)。

问题二:不要以发票论英雄,作为税前扣除的条件

大家首先可以看到,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对于劳务的提供,是需要考虑完工百分比的计算收入,并同时计算成本的,此时的计算方式是按完工百分比进行的,特别是建筑企业,没有发票仍是可以估计的,此时还跟人家要发票作扣除?

另外还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不过我们还是要注意一下,有一些服务,企业就是按照开具发票来核算收入,并不是按照完工百分比,基本上关注的人少,比如软件开发之类,关于此我们就可以好好查了!没有按照劳务的收入确认完工比,是按发票,除非两者恰好一样,这儿以票来作收入就是不对的!

问题三:次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的扣除

这儿要明确是不是涉及税前扣除的发票取得,并不是所有的未取得发票的就需要调整,比如在建工程之中的发票未取得,那还没有进入损益,要也是“折腾”。但千万别给人家调增了,要区分是不是进入损益表中来看。

这儿估计会有“打架”,有人士认为没有发票照样扣除,因为无法取得发票,那可以“大胆”扣除,只是征管层面需要“抵抗”,复议与诉讼环节估计都要折腾,做好这个准备,又不想不扣计税,那就心里有数做吧。但是给出审核意见的机构可是要注意了,一定多备个录,方便将来对方拿来说没有把风险做好服务,就不妙了。

还有一些你是明确可能难以取得所谓的发票的,比如外部劳务工,比如银行的利息单,同业拆借的利息单,还有金融商品买卖的发票,发行债券的发票,这些有难度或大家没有关注好的“取得”,是不是面临着被调整的风险呢?但小编认为这些是靠谱的支出,真要以没有票去调整,是不是真有些那个了。

问题四:转让金融商品损失或变卖非货币性资产的亏本业务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规定,那是需要清单申报的,有能做的最好做上,不能做的,考虑好这个要求纯是有一些对市场经济的“不相信”啊,未来也是可能得到沟通的,毕竟亏本做生意的事儿现在多了去了。

问题五:权责发生制的例外事项

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这是按照约定支付确认的,对于财政补贴、接受捐赠,这是按照实际收到确认的,对于租金收入,这是可以选择约定收到,也是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的方法的。

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其融资成本、无形资产摊销是不是也要配比收付扣除的呢?这并不强制这样调整,只要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小编认为就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财政补贴、接受捐赠,不要光看账上的,要看是不是收到,如果光说没有落地,可以作纳税调减处理的,因为没有收到。对于财政补贴,收到时会计上挂账,也是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的,比如上市的地方政府奖励,那是收到时就需要作收入的,除非约定说不上市你们就退回来的约定。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可以分期确认的,那成本也需要分期扣除,这个是对应的,小编认为跟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不同的,后者是持有的成本必须要发生的,前者是转让的成本并不随时间发生的。

问题六:汇兑收益与损失,是虚的,同样需要作收入与支出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对于“走出去”的企业,借的钱可能产生相应的收益或损失,这一点也要纳入计税。

问题七:未处置资产作损失

没有处置的资产估计损失,那相当于未达到损失扣除条件,我们应不予认可此损失的税前扣除。可以直接考虑认为是无价值的,出具一个无价的说明或技术验证,直接作0处理,毕竟抵税的交易可能比变卖的钱更有利一些。

问题八:2017年报销的16年的支出作纳税调减

这主要是涉及权责发生制的扣除问题,比如你非要问说15年的发票开具日期,15年未入账报销,16年度能不能税前扣除,这直接回绝了不行,通常是这样的结果,但现实当中基本上难以杜绝,以致我们在这儿只能说看地方的税收征管环境,以及自己能不能减少这样的处理。

对于16年度未及入账,17年入账报销了,能否计入16年度税前扣除,小编认为是可以的,只是人们感觉不大对劲,只是感觉。

问题九:追溯调整的因难及变通,需要提前说清楚责任

这种情形除上问题八中的,比如是计提费用性质,比如16年12月发生的广告费,没有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结果纳税调增了,第二年6月取得发票理论上要追溯重新申报,此时有人士认为就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条件,这是不对的。但现实当中这种变卖处理也较多,毕竟是给国家早缴税了,这个前提大家多是“理解”的。

问题十:税前扣除并不是必须支付

经常听到有的人士解释次年5月31日前支付就可以税前扣除,这是对于工资薪金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交易事项,只是说要取得合规票据,并没有规定要付款,这个付款是商业信用的问题。只是付款往往跟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以致经常在这儿理想的5月31日前取得发票是所得税“空想”的要求。于此想说的是并没有规定发生业务交易时支付款项是扣除的一个条件。

事项11: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到底如何扣?理论与现实总是差的很远,有人理解是权责发生制的计提扣除,有人认为是支付,有人认为是取得发票,不一而足,但是我们不得不说,种种意见是我们税法没有规定清楚吗,还是我们的理解就是本来差距这么大呢?

(1)一笔利息,当年计提50万元,次年5月31日前未付出! 调增?

这是明显违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认为没有发票?增值税规定清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即收息日,所得税非逼着人家在5月31日前取得发票?这是明显是不合逻辑融通的,但有合同有计算标准,不是一样可以吗?小编认为应是当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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