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2]1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3
摘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43号 2012.12.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

       第三章  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
  第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第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与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市商务委、市金融办报送月度业务情况统计表、季度财务报表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说明书,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每年4至6月,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上一年度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支持保理业务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开发先进适用的商业保理业务产品,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市场。

  第十八条  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加入国际性保理组织,积极审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第十九条  支持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发展保理业务。银行可以向商业保理公司定期定量融资,购入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和电子信息系统服务,开发应收账款再转让等产品,建立适用的保理业务模式。支持银行向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境外合作保理商渠道,拓展商业保理公司的国际业务。

  第二十条  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商业保理公司适用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拓宽出口保理信用保险和进口保理信用保险业务,增强商业保理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商业保理公司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对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保理公司实行下列补助政策:
  (一)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3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二)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2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5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没有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3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前款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商业保理公司所在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

       第五章  政府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商业保理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问题,促进我市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委是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市金融办是商业保理业务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保理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学术研究机构设立保理专业课程,培养保理业务专业人才。商业保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保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章  行业自律和协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保理与贴现协会是商业保理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加入该协会。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保理与贴现协会应当做好行业自律、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提升商业保理公司的规范经营意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财税配套——津地税货劳[2013]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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