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三项费用”扣除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21-08-20
摘要: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统称“三项费用”),究竟该在劳务派遣方企业还是劳务接受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个变化的过程。

  问:在我局纳税人学堂组织的一次讨论时,有家劳务派遣公司和另外几家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的财务人员发生了争议,两方的财务人员都认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在本企业作税前扣除。请问,究竟该如何正确扣除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附加呢?

  答:您好。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统称“三项费用”),究竟该在劳务派遣方企业还是劳务接受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个变化的过程。

  在2014年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此曾规定: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照此公告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扣除。企业在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用工费用后,对于其中属于非福利部门用工的派遣员工工资,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并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时至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不再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从而不能再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同时,也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例如,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分别与甲劳务派遣公司和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2017年度按合同约定,分别向甲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80万元(含劳务员工的工资、险金等);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7万元,同期还向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务员工支付工资60万元。

  据此,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凭甲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将80万元支出计入劳务费;凭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将7万元支出计入劳务费,凭工资支付凭证将60万元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同时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此外,甲劳务派遣公司向派往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务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按本企业员工处理。

  可见,虽然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作税前扣除,但相关费用的不同支付方式以及取得的支付凭证(发票等)的差异,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及依据工资薪金总额扣除“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的列支主体,应引起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重视;税务机关则应作为风险评估、税务稽查等后续管理的重点之一。
 


劳务派遣有午餐,能不能按福利算?

  案例:A公司项目施工人员为劳务派遣,工资由A公司转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但项目工地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公司根据开来的灶具及菜肉发票直接支付,并作为公司项目成本,这部分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范畴,能否在A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基数是否包含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的工资。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A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食堂伙食费可以计入福利费,上述案例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A公司福利费扣除基数不包含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的工资。如果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A公司发放,A公司福利费扣除基数包含派遣人员的工资。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作者:李志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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