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分析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9-13
摘要:营改增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航空服务、打捞、理货等服务,原服务业中的仓储服务,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同城快递,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异地快递,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
营改增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航空服务、打捞、理货等服务,原服务业中的仓储服务,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同城快递,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异地快递,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明确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从事公共交通运输、仓储、收派、装卸搬运服务允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为便于比较,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增值税政策作简要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征税范围的注意事项

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较为相似,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例如,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C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承运责任,再委托实际承运人B公司负责运输。此时A公司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缴纳增值税,A给C开具运费发票,B给A开具运费发票。如果C公司与A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由C与B签订运输合同,C向B支付运费,向A支付手续费,则A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缴纳增值税。

四川宏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831733)的“拉货宝”业务,通过互联网为货主与车主提供经纪服务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而拉货宝公司通过互联网分别与货主、车主签订运输电子合同,由车主给拉货宝公司开具运费发票,拉货宝公司给货主开具运输发票,则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联运业务

联运业务,即联合运输,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对联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联运的对象是旅客,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不能作进项抵扣,但从事联运业务的总运方支付给分运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远洋运输中的期租、程租、光租业务

期租、程租均指服务提供方在提供运输工具的同时配备相应人员完成运输任务,按“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光租业务仅提供运输工具并收取固定租赁费,不配备操作人员,故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税。

4.航空运输中的湿租、干租业务

湿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并收取固定费用,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干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仅提供飞机在一定期间内供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的行为,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出租车管理费收入

36号文件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不适用“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而是按“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代驾服务

代驾服务,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常见的代驾业务有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商务代驾。

交通运输服务中“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并未要求必须是运输企业自己的运输工具,代驾的本质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如同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一样,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提供的代驾服务均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互联网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代驾供需双方提供的经纪服务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非本单位车辆提供的运输服务,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出租车司机接单提供经纪服务,按照出租车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接入网约车平台的符合资质的专车驾驶员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运费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8.武装押运服务

武装押运主要有三种情形:(1)押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银行承担安保费;(2)押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押运公司承担安保费;(3)押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同时由押运公司自己的员工负责押车安保。对于第(1)种情形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第(2)、(3)种情形如何征税目前争议较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由此可见,安全保护服务只提供安保,并不涉及运输。

押运服务本质上还是提供运输服务,配备武装只不过是为所运输的财产提供安全保障。武装押运属于特种运输,需要具有安保资质才可以提供,但并不因许可证资质而改变运输的本质。生活中,类似的特种运输还有很多:例如贵重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特种柜运输等等,服务内容都是将特定的货物运到目的地,经营资质只是可以提供特种运输服务的前提。结合税目注释,对“武装押运”按“交通运输服务”征税依据更充分。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按交通运输服务征税,也有少数税务机关按照安保服务征税。由于税率相差悬殊,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专门发文予以明确。

9.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传输业务

交通运输服务的客体是货物或旅客,不包括信息。互联网公司通过网络通信技术提供的信息传输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6号文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该规定,车主个人若以挂靠的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并运营,且由运输公司承担运输过程中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运输公司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体车主挂靠某运输公司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运营或是承担运输过程中相关法律责任的,则该个体工商户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有些车主个人以自有资金购买车辆,但以运输公司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并以运输公司名义对外提供运输服务,车辆亦作为运输公司的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该模式视同运输公司向个人借款购买固定资产,日后,运输公司通过偿还借款本息、支付工资薪金(雇员)、支付劳务报酬(非雇员)等方式与个人结算。对此,运输公司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照代驾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需放弃享受免税优惠。

 

(三)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按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交通运输服务作进项税额抵扣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但从事联运业务的总运方支付给分运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明确,作为乘客消费的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运费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但作为经营者,与对方合作经营开展联合运输的时候,支付的旅客运输分运费是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比如天津某公司组团飞往广州购物旅游或公务出差,天津没有直达广州的航班,需要到北京中转,于是,该公司把全部运费包括机票款全交给某运输企业,由这家运输企业承担天津到北京机场间的运输业务,再从北京机场乘坐联系某家航空公司航班飞往广州,机票也由该运输企业负责购买。这家承揽业务的运输企业,如果收取的总费用为100万元,支付了80万元机票费用给航空公司,支付的这部分机票费用,确实是由航空公司提供了旅客运输服务,但是运输企业并不是旅客运输服务接受方,而只是联合运输服务提供方。因此,运输企业采取联运经营时,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的运输企业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

(4)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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