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能否享受税收抵免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夏红辉 人气: 时间:2014-07-07
摘要: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014年5月,某企业在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其在2012年6月购置了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保专用设备一套,价值230万元,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应纳税额的抵免申报。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这套环保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还能否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分歧
    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税务机关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在2012年购置的环保专用设备,未能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内办理抵免申报,不能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企业在2012年购置的环保设备投资额,可以在三年内申请办理税收抵免优惠。
 
    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企业以往年度购置的环保专用设备未享受税额抵免,是否还能在以后年度补申请给予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本案中的税额抵免属于备案管理的减免事项。按照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如果该项税收优惠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对纳税人应事先备案而未提请备案的,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果该项税收优惠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纳税人未在年度纳税申报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附报相关资料的,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企业因既未事先备案,也未事后备案,所以其在2012年购置的环保专用设备,不能补申请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
 
    建议
    ○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除明确需要审批的减免外,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也要明确哪些是事先备案的事项,哪些是事后备案事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操作。

    ○基层税务机关在辅导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事项时,除了注意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外,还要特别关注申报的时限要求,避免因申报时限过期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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