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税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邱晓玲 人气: 时间:2018-08-08
摘要:A公司近日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A公司从上游B公司处购入货物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A公司认为,他和B公司的业务是真实的,有实物交割、有银行付款凭证,为何要做进项转出呢? 什么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

  A公司近日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A公司从上游B公司处购入货物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A公司认为,他和B公司的业务是真实的,有实物交割、有银行付款凭证,为何要做进项转出呢?

  什么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即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取得异常凭证应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应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由于B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A公司取得其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理事项通知书》后,原申报抵扣的,应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异常凭证作进项转额转出后能否再申报抵扣进项

  经核实,异常凭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

  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以下两种操作方式,异常凭证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一)接受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A公司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可在收到《税务处理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异常凭证经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A公司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凭证

  走逃(失联)企业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

  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同时可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

  如B公司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履行相关义务事项后,被主管税务机关解除走逃(失联)企业身份。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解除异常凭证认定后,向A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A公司据此办理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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