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商外[2018]1号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05
摘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工商外[2018]1号          2018-1-5

各区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外资市场主体登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体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二、被授权局登记管理范围

  (一)南京市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

  1.辖区内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江宁、溧水、高淳);

  2.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江苏省工商局登记管理而经其授权的;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其他应当在市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南京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是市局的直属机构,行使市局权限,在辖区内开展各类外资企业登记管理。

  (二)江宁、溧水、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

  1.辖区内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江苏省工商局登记管理而经其授权的;

  4.辖区内不涉及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三)被授权局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

  3.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未授权局接受市局委托继续开展外资企业远程登记管理工作

  鼓励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局委托,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远程登记管理工作。远程登记采取扫描上报方式进行,即初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软件要求录入数据,填写受理意见,并将登记材料扫描,经内网邮件将扫描材料报送市局,由市局远程核准。

  开展远程登记的初审局应当在市局的指导下,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工作,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总局、省局、市局的工作规定,并在法定以及市局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四、支持行政审批局开展代办业务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优化服务环境,支持已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地区开展外资企业登记代办业务。行政审批局接收辖区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送被授权局进行受理及核准。代办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行政审批局在代办过程中应注重积累外资登记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工作规范。市局定期对行政审批局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辅导,做好指导工作,为今后申请外资登记授权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前期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履行职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未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任何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二)遵守登记规范,提升登记效能。各级外资企业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切实履行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责。在设立登记业务中,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办企业限期办结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1号)和《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全面提升开办企业注册登记效率的通知》(宁工商企指[2017]2号)的规定,对申请材料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场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登记要求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核准登记,并当场颁发或者通过邮政专递向申请人送达营业执照和登记文书。按照“谁登记、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权,落实责任。

  (三)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市局将加强对被授权局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外资登记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登记工作中超越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局规定和要求的情形,市局将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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