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样才能冲红重开?

来源:税海微波 作者:李晓波 人气: 时间:2017-09-18
摘要:您是否也曾这么做过? 坏了,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忘了认证了,已超期了,咋整? 让开票方冲红重开份,小case! 且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专门文件规定,你岂能如此任性! 您是否受到了误导?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

您是否也曾这么做过?

“坏了,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忘了认证了,已超期了,咋整?”

“让开票方冲红重开份,小case!”

且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专门文件规定,你岂能如此任性!

您是否受到了误导?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公告”)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第五条、附件1、附件。

下面是挑选的与上述事例有关的重点字段,来对比一下新旧条款关于开具红字专票的差异。

新文条款】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旧文条款

73号公告第四条(自2016年8月1日起该条款废止)红字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⒉19号公告第五条(自2016年8月1日起该条款废止)红字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解析】

以上不难看出,购买方申请开具《信息表》时,旧文条款(73号19号公告)均特别强调“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而新文条款(47号公告)已不再强调;销售方申请开具《信息表》时,旧文条款(73号和19号公告)均特别强调“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而新文条款(47号公告)也不再强调。经过测试即使超过认证期限(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通过新系统完全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超过认证期限的发票冲红。于是有人撰文称关于逾期扣税凭证,除了6种客观原因外,如果销售方愿意配合开具红字发票的,还是可行的。

您知道这么做的风险吗?

这样做真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吗?显然是不符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对此有专门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6种)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此公告还专门附带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既然50号公告还有法律效力,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该公告规定的6种客观原因,一律不得抵扣。目前有些省市国税局对此已明确,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2月28 日在其网站专门就“超过180天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能冲红吗”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对不符合以上红字发票开具范围规定,仅因超期未认证原因是不允许专用发票冲红的。

如果仅因逾期未认证,销售方违规开具了红字发票,将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而购买方则会面临补税罚款的处罚。因为自从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已实现全面采集发票内容,通过大数据分析,很容易筛选出蓝字发票超过认证期限先冲红,又重新开具内容与原来一模一样的专票。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重开,无异于”掩耳盗铃“!

一点思考

我个人对于认证非要设置一个期限也觉得不合理。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制,既然上一环节缴纳了税款,下一环节应该随时可以抵扣。人为设置期限会割裂这个抵扣链条,加重纳税人税负。新文件取消了对开具红字发票的诸多限制、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也已改为360天,这是否是在释放一些信号?不得而知。至于税务总局下步能否废除50号公告,扫清政策障碍,彻底实现认证无期限,让我们拭目以待!不过在目前,我还是奉劝大家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千万不能自作聪明,否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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