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4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4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21
摘要: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为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进一步开展为企业减负的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政策诉求。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4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47号        2017-03-2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为企业减负的建议》(第1144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国家相继出台为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已出台了诸多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省地税系统积极贯彻落实为企业减负工作

  2016年,全省地税系统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送政策上门,辅导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渡过难关。主要工作举措有:

  一是大幅降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联合省国税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全部(不含房地产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下限执行。

  二是减化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流程。联合省国税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取消了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内的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备案材料以外,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资料。

  三是大力开展高新技术认定工作。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发布后,我省地税部门加班加点通过征管系统核实559户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数据,并与财务专家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按时将初审通过的519户企业名单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质量地完成了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四是顺利完成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按时完成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现从产业链上游降低企业资源税税负,减轻制造业企业税收负担。

  五是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与省科技厅、统计局沟通联系,取得我省有研发活动企业名单,经筛选后将地税管征企业名单分发各地,要求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关注辖区内企业2015年度纳税申报情况,确保企业及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凡符合享受优惠条件而未享受的,及时提醒并辅导纳税人充分享受。2016年,有86户企业预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21147.41万元;22户企业预缴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累计加速折旧优惠享受额459.36万元。通过2015年度汇算清缴,有145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39437.55万元;有176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合计加计扣除研发费用86409.18万元;有263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累计加速折旧优惠享受额21836.53万元。

  六是做好“科技小巨人”奖金的审核、发放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与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沟通联系,对2016年申请认定为“科技小巨人”的198户企业进行联合审核。经认真仔细地逐户审核,对符合相关要求的185户企业给予奖励共计7437.3万元,户均40.2万元。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为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进一步开展为企业减负的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政策诉求。

  下一步,全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落实各项扶持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与减负获得感。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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