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薪资税务处理

来源:税捷 作者:taxcut 人气: 时间:2019-12-26
摘要:投资者工资薪金税务处理 张三和李四每人出资5万元,开了一家烧烤店,起名大华烧烤店,企业类型是合伙企业,利润对等划分。第一年,烧烤店收入42万元,费用30万元,利润为零。在30万费用中,烧烤师傅工资占去12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 第一年年底,张三按

  张三和李四每人出资5万元,开了一家烧烤店,起名大华烧烤店,企业类型是合伙企业,利润对等划分。第一年,烧烤店收入42万元,费用30万元,利润为零。在30万费用中,烧烤师傅工资占去12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

  第一年年底,张三按照《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在第11行“利润总额”填写12万元,第35行“投资者工资薪金”填写0万元,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12万元,第40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填写为50%,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为6万元,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为0万元。

  李四填写内容同张三。

  第二年初,张三和李四觉得投资做生意,第一年作为投资者一分钱也没有赚到,赚点钱都让烧烤师傅赚去了。张三和李四商议,辞掉烧烤师傅,由张三烧烤食品,省下烧烤师傅的工资也都给张三。

  第二年,大华烧烤店经营结果与第一年相同,但工资费用由支付给烧烤师傅变成了支付给合伙人张三了。

  第二年年底,张三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第11行“利润总额”填写12万元,第35行“投资者工资薪金”填写12万元,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24万元,第40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填写为50%,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为6万元,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为6万元。

  第二年年底,李四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B),第11行“利润总额”填写12万元,第35行“投资者工资薪金”填写为12万元,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24万元,第40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填写为50%,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为6万元,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6万元。

  对于张三来说,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比第一年多了6万元,其中的原因是张三向合伙企业提供了烧烤服务,从合伙企业领取了固定工资12万元,但分到自己名下的合伙企业层面所得却是6万元,比应该分得的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少了6万元。张三在计税时,相应也少计算了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对于李四来说,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比第一年多了6万元。合伙企业第二年与第一年唯一发生的变化是烧烤服务由外雇的烧烤师傅提供的,变成了由合伙人张三提供。从常识上判断,这一变化不应该对李四的税收产生影响,要是有税收方面的影响,也应该是仅限于张三才对。但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李四第二年从合伙企业层面分回的所得由第一年的6万元,变成了第二年的12万元,其中多出的6万元实际上是李四替张三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

  上述问题的产生缘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设计有误。B表的错误在于将投资者工资薪金放到了错误的位置。在计算合伙企业层面所得时,投资者工资薪金所得不是纳税调增项目,或者说在计算合伙企业层面所得时,投资者工资薪金所得不是考虑因素,在计算个人层面所得时,投资者工资薪金才是考虑因素。

  投资者工资薪金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的位置设计错了,这个错误应该怎么修改?简单的修改方法就是调整一下它的位置,把它放在40行后面,在计算合伙企业层面所得时,不考虑投资者的工资薪金。合伙企业层面所得计算出具体金额后,划分给各个合伙人,求出归属于各个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层面所得。各个合伙人若存在工资薪金所得,再在归属于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层面所得上予以调增。

  按照建议修改后的方法进行计算,具体结果如下:

  第二年年底,合伙企业利润12万元,划分一半给张三,张三划分的利润是6万元。张三从合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12万元,张三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张三最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

  第二年年底,李四自合伙企业划回的利润也是6万元,李四划分的合伙企业层面利润还是6万元,李四没有从合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李四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李四最后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

  这个纳税结果与第一年相同,烧烤服务由外面雇佣的师傅提供,还是由合伙人自己亲自提供,两种情形下纳税结果相同,税收没有扭曲经济安排,这是符合逻辑的正常税务处理结果。现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人为地转移了合伙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将本应由提供劳务的合伙人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由其他未提供劳务的合伙人承受。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即,以合伙企业开展业务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上讨论的税收问题,如果存在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领取工资薪金等固定报酬的,这些固定报酬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向未领取固定报酬的合伙人转移问题。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特别注意上述讨论问题。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还有许多其他问题,有大有小,本文只是其中一个,而且是一个错得不得不说的问题。这个错误产生的原因不得而知,可能是制订时,起草者没有代入有关数据进行测试造成的,也可能是照搬照抄原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纳税申报表而造成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填报时,不会发生税收负担转移问题,因为只有一个投资者,但适用有两个以上投资者的合伙企业时,就会发生前述问题。

  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很多税法文件其实都在描述一个公式,在正式发布前,用实际数据代入公式试算一下结果,就可以避免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与错误。《关于创业投资者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的单一基金核算法也存在类似的逻辑错误,这些问题要是用实际业务数据代入计算一下,都是可以避免的。

  笔者是想把这篇写成税收实务文章的,不知读者是否接受。一点提示:时间有限,想写的题材又很多,以前发布文章阅读量通常会成为下一篇文章选题的主要考虑因素,读者也可以在留言中写下自己想看的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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