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9]4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1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既保障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避免税款流失。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41号         2009-03-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既保障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避免税款流失。

  二、结合汇缴,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宣传工作。

  《通知》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部署工作,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纳税人,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附件4)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附件1: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立项备案表

  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

  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立项备案表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纳税人

识别号

 

项目名称

 

自行开发/委托

开发/合作开发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项目经费预算(万元)

 

其中:财政拨款(万元)

 

本项目主要研

究人员情况

姓 名 

专 业

职 称

 

 

 

 

 

 

 

 

 

 

 

 

研究开发

内容提要

 

 

企业法人

代表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

  一、立项依据

  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二项目研究开发目的和意义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二、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一项目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

  二技术创新点(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若颁布相关技术参数或标准,应提供。)

  三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

  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

  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

  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

  六、计划工作进度

  七、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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