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涉税服务的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将影响你的职业生涯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人气: 时间:2018-11-06
摘要:建设诚信社会,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是近年来我国的一个重要的国家治理导向。建立诚信纳税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税收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诚信纳税的建立,既需要对依法纳税的鼓励,又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缺一不可。诚信的建立自然离不开对人的诚信的

  建设诚信社会,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是近年来我国的一个重要的国家治理导向。建立诚信纳税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税收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诚信纳税的建立,既需要对依法纳税的鼓励,又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缺一不可。诚信的建立自然离不开对人的诚信的主导。就当前来说,面对大量涉税服务机构的存在,率先对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人员的诚信建设,无疑是推倒全社会纳税诚信体系的极佳切入口。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构筑了对涉税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一个体系,其中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和惩戒系统化、计量化,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无疑对于这些从业人员将带来巨大影响。本文结合三个公告,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纳税信用积分、失信可能失业的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适用现行信用积分管理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界定

  当前,虽然对于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包括的范围比较广,但对于个人采用专门的系统化、计量化积分管理还暂时限定了一定的范围,即针对相对应当对其要求更高的在涉税服务机构的专业从业人员。

  1.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两个大类:

  一类是,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并接受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行政登记、擅自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的,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3)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另一类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中,从事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的机构。没有从事这些涉税业务的,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行政登记。

  3.实名制管理

  实名办税管理是对包括税务代理人在内的办税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的一种管理方式。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管理实行双向采集管理:

  一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实名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本机构中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对机构的处理与未经行政登记的情形相同。

  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名采集信息。税务机构对纳税人进行采集并经其确认的实名办税信息中,对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和区分。

  通过双向采集,建立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之间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二、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的实施

  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进行积分扣减和执业负面记录。

  (一)信用积分

  1.采用自动采集信息数据、自动生成信用积分办法。税务机关通过(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2)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3)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等三个渠道采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完成信用信息的构成。

  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二)执业负面记录

  在评价计算中,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发生本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在个人纳税方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规定情形,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1)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2)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3)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期限为2年,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之后,只有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撤出后,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因此,一旦成为失信人员,将对今后的涉税服务执业生涯带来严重影响,特别是2年内将不能做代理涉税业务。

  (三)信用积分查询和公告

  1.查询服务

  对于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积分信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查询服务。查询权是开放的,即本人、所在机构和纳税人均可以进行查询,具体是: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纳税人可以查询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因此,信用积分将成为工作执业双向选择的重要依据,信用高的,可能可以获得较好的信誉度,选择职业比较容易;信用低的,可能对执业带来较大影响,甚至难以找到相应工作。

  2.失信名单公告

  税务机关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在查询平台,纳税人均可以查询到名单结果。建议纳税人在聘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或者曾经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时,可以对其信用进行查询,了解其办税信用程度,特别是是否被列入失信者名单。

  三、信用争议救济

  1.关注程序的合法性

  税务机关在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因此,在被纳入失信名单时,首先看是否已经告知,未履行的,税务机关违反告知程序,应予纠正。

  2.对评价结果异议的救济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但需要注意,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对异议的复核权在省税务机关,复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内。但需要注意,并不是全程是30个工作日的期限,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以及省税务机关复核结果反馈的途中时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四、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和判定失信的积分规则分四个方面:

  (一)基本信息

  总体是鼓励诚实实名、进取考证、加入组织、选择信用好的机构。

  1.实名信息报送情况,鼓励实名制:实名信息完整、准确的,计5分;实名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不得分。

  2.涉税专业资格,鼓励考证:取得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三类涉税专业资格的,每项涉税专业资格计5分,并可累加计分。

  3.接受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加入组织: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计3分。该项指标不累加计分,最高分3分,即加入一个就得满分。

  4.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鼓励进入信用等级高的服务机构:

  (1)单个挂钩: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信用等级为TSC5级的,计10分;信用等级为TSC4级的,计7分;信用等级为TSC3级的,计3分;信用等级为其他情形的,不得分。

  (2)变更机构: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机构信用等级计算积分。

  (3)多个兼任:同时在多个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的,按其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机构计算积分。

  (二)执业记录

  总体是鼓励多做事多积分,但要注意多做容易多错的矛盾。

  1.纳税申报代理,采取阶梯计分标准,鼓励采用电子税务局,并且同一户多种税种和同一税种多次办理均可累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1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同时,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个税种或多次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2.一般税务咨询,鼓励咨询服务,多劳多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3.专业税务顾问,鼓励担任顾问,多劳多得,且高于一般咨询: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2分;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4.税收策划,鼓励提供策划,多劳多得,且高于一般咨询: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每次12分,累加计分;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5.涉税鉴证,按照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赋分:

  对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三项鉴证视为较难事项,每项赋予12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每项赋予3分;其他涉税鉴证的赋予2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实行叠加累加办法,即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6.纳税情况审查: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每一次12分,可以累加计分;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2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该项彰显了人性化,鼓励多劳多得,但也不鼓励过度劳累。

  8.其他涉税服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三)不良记录

  对于不良行为,自然需要抑制。分三类情形分别处理,实行扣分。

  1.采用超额加扣和累加扣分方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有一项计算一项),对经认定负有相关责任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10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加扣40分,共计扣5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0分,共计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1)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2)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3)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4)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6)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发生该情形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50分;以后再发生该情形的,每次扣100分。

  3.除扣分外,严重的将纳入失信名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2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2)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4)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7)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纳税记录

  主要针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依法纳税情况,就是要提倡本人首先要诚信纳税: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本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在个人纳税方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2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总之,对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的纳税信用管理会持续深入,上述信用积分管理虽然仅仅适用于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职的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但笔者认为,随着积分计算规则的完善,涉税信息采集能力的提高,对所有办税人员的信用积分管理可能不太遥远,需要注意自己的诚信行为。

  这是一个扬善抑恶的积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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