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3、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4、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告表的公告 2014.06.13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2016.10.13 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3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7.06.30 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附件4: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玉林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印花税按转让收入的0.05%计征,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的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1%核定征收。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含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1.2%核定征收。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印花税按租赁收入的0.1%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1.5%核定征收。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含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印花税按租赁收入的0.1%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2%核定征收。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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