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员过错,纳税人是否需要接受处罚?

来源:明税 作者:税务争议 人气: 时间:2018-05-10
摘要: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3日,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一建)与海南省临高县交通运输局(原临高县交通局)签订合同,承包临高县2008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三标段的施工合同,合同金额7,306,720.55元。2009年1月21日至2010年2月4日,江西一建负责人通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3日,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一建)与海南省临高县交通运输局(原临高县交通局)签订合同,承包临高县2008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三标段的施工合同,合同金额7,306,720.55元。2009年1月21日至2010年2月4日,江西一建负责人通过海南省临高县地税务建安所税收专管员王晓平开具12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给临高县交通运输局,付款方名称为临高县交通局,收款方名称为江西一建,票面金额合计3,534,000.00元。

  2012年,海南省临高县地税局三局对建安所即王晓平工作的税务局发票专项检查中发现上述12张发票均为假发票,将案件移交给海南地税三局立案稽查。

  2013年7月3日,海南地税三局对江西一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江西一建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218,996.40元,加收滞纳金110,460.07元,共329,456.47元。并于2013年10月9日依法对江西一建作出处罚决定。

  2014年1月9日,江西一建不服海南地税三局的处罚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海南地税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超越职权,依法给予撤销。海南地税三局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海南地税三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明税观察

  本案一审和二审税务局均败诉的原因在于为江西一建开具发票的建安所税管员王晓平在2012年8月10日被判决为贪污罪,其在职期间开具65张假发票,其中包含本案的假发票11张,贪污税款共计1107458.68元。而我国法律规定,税务所是我国的征税主体,而王晓平作为建安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向江西一建收取的税款是职务行为,江西一建已经缴纳了税款,只是该税款被税务所工作人员王晓平贪污。

  因此,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是缴纳税款以及办理其他涉税服务时,一定要在税务机关工作期间办理,且保留好相关证据,切不可私下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代位缴纳税款和代开发票和办理相关服务,一旦税务工作人员偷偷贪污或者挪作他用,如果无法证明曾向其缴纳的税款和其代开的发票是职务行为,则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作出追缴税款和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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