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中国财经报 人气: 时间:2017-04-11
摘要: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之后,特别是 2016年所谓死亡税率问题将我国企业负担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前不久,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之后,特别是2016年所谓“死亡税率”问题将我国企业负担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前不久,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优惠新规也引发了一些对企业所得税减税的猜想。

从中长期来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还面临多方面的因素需要综合考虑。一方面,2016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2.13%、占GDP的比重为3.88%。相较于只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7.74%的个人所得税来说,企业所得税确实是“大头”,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比重确有必要。另一方面,从国际发展来看,世界越来越多的经济体都将采取针对企业的减税措施。美国总统特朗普减税新政要将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15%,减税规模达万亿美元;英国首相特蕾莎·梅也批准在2020年前把英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17%;法国总统的热门竞选人弗郎索瓦·菲永也表示,上台后将使法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当前的33%降到25%。以上两方面的国内外因素,使得我国企业所得税“减税”似有“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之势。

不过,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其财税改革乃至整体政策都是为其所谓“制造业回流”“振兴实体经济”的总体战略服务的。因此,我国包括企业所得税改革在内的财税改革必须坚守战略定位,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到实处,不能被国际税收竞争的舆论战牵着鼻子走。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负”是两回事  

众所周知,资本作为流动性非常强的生产要素,在国际间配置的速度很快,这确实对各国税收营商环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各经济体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趋于白热化。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负”是两回事。

第一,美国、英国和法国信誓旦旦地声称要降低的多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果我们看到这些国家财政支出依然如故、甚至有增无减,那么就不会被这些宣传战迷惑双眼。具体来讲,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的同时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从而做大税基,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可能并未真正减轻。从这种意义上讲,对企业发展更重要是,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等诸税种综合考虑,税费与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负担综合考虑,这也是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旨所在。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在当前国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既有真正降低企业税负的“真金白银”,也有刻意做秀单纯降低名义税率的“虚情假意”。

但是,在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二者都可能对国际资本动向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国际税收竞争舆论战,不能被其牵着鼻子走。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既要考虑到国内外关切,但更重要的是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第二,减税共赢的结果应该是“拉弗曲线”描述的场景。即如果税率已经超过了最佳税率,进入了“税率禁区”,这时政府部门降低名义税率之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税基做大,最终政府的税收总收入没有减少反而可能有所增加。

企业所得税降税之后的三种选择  

假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确实要降税,那么我们面临从企业所得税自身、企业所得税与诸税种、企业所得税与财政支出调整等三种选择。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自身课税要素上做文章。既可以在降低名义税率的同时减少税前扣除,从而做大税基,保证税收总收入不降低,也可以通过降低名义税率刺激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同样做大税基,使税收总收入不受太大冲击。

二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在其他税种上做文章,保证国家税收总收入总体不变。一方面,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重复课税问题长期被人诟病。人们通常倾向于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得税课税的重心应该放在个人所得税上,而非企业所得税上。但是受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积弱”使得我国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结构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下风和劣势。换句话说,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所得税总税负事实上远超我国,但是其所得税构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这样所谓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的说法一时间也确实难以辩驳。另一方面,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加大对消费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等“绿色税收”的征收力度。我国当前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是“普惠性”的改革,但是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同样会“搭便车”受益,为此相应需要通过这些“绿色税收”的“跷跷板效应”来对冲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负外部性”。这样同样可以对冲因为企业所得税减税所带来的“减收冲击”。

三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削减无效的财政支出,不断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当然,以上三种选择彼此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出台针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一揽子方案,既包括企业所得税自身税率、税前扣除等课税要素的综合配置,也包括诸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合,甚至还包括财政支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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