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18
摘要: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一)3010203 “水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水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水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水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水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 “水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 “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二)3010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无运输工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 “无运输工具承运水路运输服务”、3010504 “无运输工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 “无运输工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无运输工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用编码3010501“无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用于利用多种运输工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止使用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 “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八)3040802“经纪代理服务”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九)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下新增304080301“劳务派遣服务”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十)30601“贷款服务”下新增3060110“客户贷款”,用于向企业、个人等客户发放贷款以及票据贴现的情况;3060110“客户贷款”下新增306011001“企业贷款”、306011002“个人贷款”、306011003“票据贴现”。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印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从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税务机关等多渠道,陆续接到一些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口径

  明确了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对一次性收取多月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三)关于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四)关于限售股转让的销售额确定问题

  明确了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的问题。

  (五)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六)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

  (七)关于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资料的问题

  调整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的资料清单,明确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

  (八)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为便于纳税人开票,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按照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的细分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了部分服务的分类与编码;二是新增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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