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21
摘要: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通过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识别仪进行识别,并与税务信息系统已录入的领票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比对相符方可继续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2-21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部分涉税事项时对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以下两类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制: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票种核定事项的办税人员;

  (二)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的办税人员。

  本公告中所称办税人员包括按照规定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员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上述两项涉税事项时,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

  三、武汉市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护照;

  (三)其他能证明办税人员身份的证件。

  五、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首次票种核定事项时,须同时提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中所填列的全部领票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六、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通过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识别仪进行识别,并与税务信息系统已录入的领票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比对相符方可继续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予以配合。

  九、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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