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4]10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12-23
摘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00号           2014-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二、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对跨区域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二)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4年12月23日



简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要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是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罪带有明显的刑民交叉特质,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被刑法吸收为一种刑事犯罪并不意味着任何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可以用刑法来规范,只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具体来说,只有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通过民事、行政途径无法解决时,才能适用刑法来规范。下面笔者简要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要点:

  一、严格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的主体资格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本罪的主体认定不受单位或者个体用工主体资格所限,即使是违法用工,只要满足本罪定罪情形就应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样,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严格界定本罪的主体资格是认定构成本罪的重要环节,同时要明确司法判例认定的几类不属于该罪主体的情形:

  1、行为人是受雇于公司,是一般管理人员,不是公司的负责人;(定检诉刑不诉[2018]3号)

  2、不支付劳动报酬发生在行为人退出单位的经营管理之后的;(鹰月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3、行为人仅为劳资双方的中介,不具有用人、用工资格,与劳动者无直接劳动法律关系,不是发放劳动者报酬的义务主体。(儋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以上情况均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要求,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二、严格审查前置程序完整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程序合法、有效

  本罪的成立以行政前置程序为要件,《刑法》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规定了前置程序,明确规定本罪成立必须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为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前提,否则,行为人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即使数额特别巨大的也不能以本罪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经依法调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依法履行送达告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虽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的,可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但该规定应适用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穷尽一般送达方式而无法送达至当事人。作为罪名成立的必要的前置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必须保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依法送达至当事人,在未穷尽一般送达方式的前提下适用公告送达就无法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逃匿行为。因此,在劳动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置程序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送达,不能依法认定行为主体构成本罪。

  三、厘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与客观上的无力支付、困难型欠薪的界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构成要件上看属于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故意不作为,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且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行为人因为客观上无力支付,无转移财产或逃匿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不能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困难型欠薪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对于事实上的困难型欠薪,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首先,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认定行为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除了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的行为,还需要查明其行为是否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为目的。如拖欠工人工资系由于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则不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其次,在入罪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行为人确因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困难丧失支付能力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不宜入罪处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判断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在主体上是否符合该罪名的要求,主观上是否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逃避支付的行为,并考虑前置程序是否合法。缺其一都不宜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

  来源:德衡律师    作者:顾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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