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7]90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9-26
摘要:外贸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汇、物资等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积极予以支持。

国务院关于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7]90号           1987-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外贸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汇、物资等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积极予以支持。

  当前外贸体制的改革,要实行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加强管理,联合对外,以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一目标要经过试点逐步达到。一九八八年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的试点,要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打破统负盈亏的外贸财务体制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对于在新旧外贸体制并存的过渡阶段产生的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妥善地加以解决。同时,要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以保证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

  我国原来的外贸体制,是在产品经济和单一计划经济基础上产生、建立起来的。随着我国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内已逐步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同时,在国际市场方面,对资贸易的比重扩大,外贸出口面临着一个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因此,我国原来的外贸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对外贸易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已经围绕着下放部分经营成交权,扩大贸易渠道,促进工贸结合,开展多种方式的灵活贸易,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以及改善宏观管理等方面,对外贸体制进行了一些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外贸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与整个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在前一段改革中,有些外贸改革措施因不能配套而无法实施,甚至带来新的问题。从总体上看,外贸体制中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尚未解决,改革还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现行外贸体制的主要问题是:统负盈亏“吃大锅饭”的财务体制基本上没有触动;经营进出口的企业基本上未按企业化进行经营管理,政企职责不分;在外贸宏观管理和微观搞活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自我约束机构,有些该实行统一政策的未能实行,助长了各类外贸企业在不平等条件下的盲目竞争;宏观管理仍以直接控制为主,没有建立起符合我国情况的有效的外贸经济调节体系;工(农、技)贸结合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

  外贸体制改革,是要实行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加强管理,联合对外,以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实现这个目标,就是要改变“吃大锅饭”的补贴体制,实现外贸经营的自负盈亏;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对大部分商品实行放开经营,充分调动各方面出口的积极性;实行进出口代理和有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自营出口,推动工(农、技)贸结合、进出结合;实行政企职责分工,更多地运用政策、法规和科学的经济调节机制来加强对外贸的宏观管理,加强联合对外和统一对外;建立相应的机制,加速出口新产品的开发和国际市场的开拓。

  从国民经济发展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实际出发,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为完全自负盈亏摸索经验,在其它行业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现行的各项行之有效的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要继续执行,并加以完善;进一步推行进口代理作价;围绕搞活外贸企业进行政策调整,积极筹备并逐步试行新的经济调节体系,为今后实行完全的企业化经营打下基础,促进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用汇效益,推动外贸进一步发展。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行出口退税,改革外汇留成办法,进行出口体制改革的试点

  为实现各类外贸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综合运用退税、汇率、核定换汇成本、信贷、外汇留成和奖励政策等经济杠杆,使大部分出口商品能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经营。但是,全面调整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的外贸经济调节体系,必须随着整个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一九八八年重点出台以下改革措施:

  (一)对出口商品全部实行退还各道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使各类外贸企业逐步实现自负盈亏所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必须坚决推行。按照测算结果,彻底退还各道生产、流通环节的累计间接税,其中,实行增值税的出口商品,退还各道环节的增值税(个别商品存在增值税率与累计间接税率差异过大的例外);实行产品税的出口商品,核定分商品的累计退税率,按累计退税率退税;流通环节的营业税和流通环节间接消耗中的产品税应规定予以退还,具体数量由经贸部和税务总局共同算帐后尽快确定。实行收购制的出口商品,退税给外贸经营企业;实行代理制的出口商品,退税给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元器件用于加工(包括多层次加工)复出口的,退还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进口调节税。

  上述各项,全部由中央财政统一退税,由税务部门根据必要的手续和凭证办理,并尽可能简化手续,及时退还。

  (二)对部分行业实行自负盈亏的试点,其他行业实行成本控制,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出口退税后,由于国内国外两个价格体系的差异以及汇率方面的问题,出口商品还不能做到自负盈亏。一九八八年,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实行自负盈亏的试点。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经贸部拟定。试点的三个行业在实行退税后,将70%的外汇留给出口经营单位,其中12.5%由出口经营单位给提供货源的地方政府,12.5%由出口经营单位给供货企业(是给外汇额度还是以相应的人民币补偿,由出口经营单位与供货企业自行协商)。三个试点行业所得的留成外汇,允许他们用于进口物资和进入外汇调剂市场。为使改革能有秩序地逐步进行,三个试点行业的外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领导体制暂不变动。各地政府不要对三个行业的各类外贸公司进行抽肥补瘦的财务调剂。

  对其他行业的大部分出口商品,仍实行直接的价差补贴。要核定退税后的换汇成本,进行成本控制,加强经济核算。核定成本工作,由财政部和经贸部联合进行。在退税和核定成本之后,各类外贸企业普遍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即在出口商品还有价差补贴的条件下自负盈亏,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在新旧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凡享受国家价差补贴的各类外贸专业公司,不得经营三个试点行业的出口商品;其他享受价差补贴的各类外贸企业,也不能享受三个试点行业的外汇留成待遇。

  对三个试点行业以外的已具备自负盈亏条件的外贸公司,应积极推行企业化经营体制。

  (三)改进外汇留成分配办法,实行按大类商品的差别计算外汇留成比例。

  为了鼓励深加工产品出口,要逐步实行按大类商品计算外汇留成的办法。深加工产品留成比例高一些,初级产品留成比例低一些。具体意见是:机电产品出口留成外汇额度按净创汇结算后进行分配,即在出口收汇中先扣下30%作为进口原材料和元器件的留成外汇,其余70%中,上交国家50%,企业、地方和部门留成50%;轻工、工艺、服装行业按新的试点办法,实行70%留成;电子、汽车企业集团试行按全额留成;深加工的纺织产品按30%比例留成;石油和军工产品原留成办法不变;上述留成以外的其余商品,一般地区仍按25%比例留成,广东、福建、少数民族地区仍维持原定的留成比例。凡计划内的出口收汇,按上述比例分成;地方和外贸公司在退税后自负盈亏的超计划出口收汇,实行“倒三七”比例分成。留成外汇,允许用于进口物资或调剂使用。对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试点行业的外汇留成,由经贸部制定详细的出口商品目录,出口收汇后,由外汇管理局凭银行结汇单证和海关放行的出口报关单据,将相应比例的留成外汇划拨给经营出口的企业,随时可以使用。上述试点行业的留成外汇,从一九八八年起,使当年外汇留成额度与用汇指标一致,允许使用,超计划外汇留成按现行办法办理。经济特区的外汇留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从一九八八年起所获得的留成外汇,允许在有正当来源的出口企业和有正当需要的进口企业之间相互调剂。试点行业的留成外汇,允许到外汇调剂市场参加调剂活动,其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四)改进奖励办法,鼓励扩大出口。

  为进一步鼓励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奖励制度。同时,对出口量较多的企业,可试行“工资总额”同出口收汇额挂钩的办法,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五)扩大出口信贷,积极筹建外贸金融机构。

  为了适应出口发展战略需要,促进成套技术产品和成套机电设备出口,要适当增加出口信贷数量,并积极筹建政策性外贸金融机构,统筹鼓励出口的政策性贷款等。结汇和其他贷款业务,仍由中国银行和其他指定的金融机构执行,并要扩大人民币和外汇专项贷款,扩大远期信用证贴现等业务。

  建立经常的中央以进养出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的周转金,以支持进料加工业务。

  二、改革出口经营计划体制,积极发展工贸联营

  在三个行业实行自负盈亏试点和其他行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自主经营和完全的自负盈亏,并要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和经营体制。

  (一)集中和分散经营相结合,有步骤地进一步下放出口商品经营权。

  按照不同类别商品(见附件),实行不同的计划和经营体制:第一类是大宗的资源性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出口计划,由指定的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第二类是在国际市场上比较敏感的商品,实行指令性出口计划,由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分散经营;第三类是除上述第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出口商品,只对出口创汇总额和大类商品实行指导性出口计划,由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放开经营。

  (二)大力推行代理出口,促进工贸结合,发展横向联系。

  为了扩大加工制成品出口,要继续批准一批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直接经营进出口贸易。

  外贸专业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凡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代理出口,逐步把加工制成品出口的责、权、利落实到出口生产企业,发展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专业公司的直接联合经营。要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推行工贸联营的具体政策措施。对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之间的联营和联合,各级主管部门应给以鼓励和支持,不要进行干预。

  要继续提倡内地和沿海各种形式的出口联合,在互利的基础上,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出口。

  (三)大力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当前发展我国出口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原材料短缺。在国内原材料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安排出口生产,同时也要大力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应由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直接挂钩结算,不允许有任何中间加成、加利、加费的情况。对为出口生产而进口的原料、辅料和元器件,实行减免关税的优惠,并尽量简化监管手续。为解决进料所需的资金,除通过国家计划拨付的周转金外,经过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地方和外贸企业可以运用留成外汇和银行贷款建立进料加工周转金。

  (四)大力抓好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抓紧抓好轻纺、机电、农副等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规划和建设。近期内应以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以及出口商品产地为重点,集中资金和物力,建设一批创汇多、见效快的出口生产基地或专厂(矿)。

  (五)积极协助出口生产企业解决资金来源。

  为支持出口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和提高产品质量,应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解决资金来源,以扩大外贸公司和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的统借转贷、统借投资业务。积极开展外贸公司对生产企业的融资、租赁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业务。

  三、实行进口代理作价办法,改革进口体制

  实行进口代理作价办法,对于订用货部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用汇经济效益,减轻财政负担和适当控制进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地方外汇进口已经实行自负盈亏。一九八八年,主要是解决中央外汇进口实行代理作价的问题,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使用中央外汇进口,国内市场价格已放开或对市场物价指数直接影响较小的商品,将外汇额度下达给使用单位,实行较彻底的进口代理作价,中央财政不再补贴。

  (二)对少数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粮食、化肥和钢材等重要商品,国内外价差难以取消,尚需中央财政补贴,实行过渡性进口代理作价办法,即将进口物资的数量、外汇指标和补贴额度,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分别下达给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和有关使用单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商定。

  (三)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大宗商品和从苏联、东欧国家协定贸易进口的商品,由指定的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

  (四)要根据产业政策,适当调整关税税率,使关税逐步成为进口调节的主要手段。

  四、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搞活外贸企业

  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为了最终实现政企职责分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挖掘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和扩大出口创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过渡办法。一九八八年重点进行以下工作:

  (一)经贸部和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外贸总公司都应实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内容是:出口总额、出口收汇总额、出口商品换汇成本、盈利或补贴总额。承包方式是: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发包,总公司总承包后再分包到各分公司、子公司,承包责任应尽可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

  (二)各类外贸企业内部,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各级公司内部的处、科、室,也要推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企业经营好坏同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利益紧密挂钩。

  出口退税后,个别出口成本很低、盈利过大,且容易出现恶性竞争的出口商品,由经贸部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并征收一定的出口调节基金,使外贸企业达到合理的盈利水平。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对某些现在交叉经营、矛盾较大的出口商品,可成立联合经营的专业进出口公司,以避免因交叉经营而产生的盲目竞争,肥水外流。

  (四)为使外贸专业总公司向完全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过渡,应适当扩大他们的经营自主权和业务范围。允许他们引进为发展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出口商品生产所需的技术和关键设备;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在生产领域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参股、联营;开展期货贸易、对销贸易、租赁、咨询等业务。在经贸部的统一管理下,允许外贸专业总公司利用一部分外资发展出口,多创外汇。

  (五)要成立一个综合性的进出结合的贸易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对苏联、东欧的协定贸易,统一组织成交,并联合各外贸企业开展经营。参加集团的各外贸公司对苏联、东欧的进出口业务均应实行单独核算,盈亏统一与集团公司挂钩结算,盈利部分不再上缴国家财政,用以补偿一部分进口亏损,不足部分暂由国家补贴。

  五、改进外贸行政管理,落实联合统一对外

  在整个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以至新型外贸体制确立之后,外贸的行政管理都要高度集中统一。经贸部作为国务院统一归口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部门,要在改革过程中,逐步转变职能,逐步实现合理的政企职责分工。一九八八年,在政企职责分工和加强、改善外贸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措施是:

  (一)进一步明确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厅、局)的职能,在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外贸宏观管理以及外贸信息网络的建立等方面,要有新的进展,并根据这一任务的需要适当调整内部机构。

  (二)各级外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领导工贸公司的工业主管部门,都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实行合理的政企分工,扩大所属外贸企业在计划安排、经营决策、劳动工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在进行各类外贸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之搞得更活,以便能有效地管理和灵活地经营,适应国际市场多变的特点。

  (三)改进和加强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制度。对某些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在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同时,审批和管理权限要作相应调整。在某些进出口商品中可拿出一部分数量,试行配额招标,促使各类外贸企业能更加有效地经营。要完善在国内外设立外贸企业的审批制度和办法。

  (四)积极筹建粮油土畜、纺织服装、轻工工艺、五矿化工、机电等出口商会。出口商会具有半官方性质,下设分商品的分会。出口商会及分会,由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组成。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粮油、食品、土产、畜产、茶叶、纺织、服装、丝绸、轻工、工艺、五金、矿产、化工、机电等商品的,必须参加有关出口商会及分会,否则不能经营该类商品的出口业务。出口商会及分会有在市场、客户、价格等方面的协调权和建议权。对不服从协调者,可以停止其会籍,经贸部相应地暂停其经营;对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经贸部相应地撤销其经营权。出口商会及分会应积极进行市场调研,提供咨询服务。出口商会可成立理事会,共议大事,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分会一般不另设常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出口商会及分会本着平等协商、维护共同利益的原则进行协调和提出建议。出口商会及分会的成立和撤销由经贸部审批,并归口管理。商会成立后的经费来源,由会费收入解决。

  六、改革的配套设计和准备工作

  外贸体制改革必须配套进行,在本方案被批准后,由经贸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工作应尽快完成,争取于年底前公布,明年实施。

  上述准备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是拟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出口退税实施细则;出口商品分类及其计划、经营管理办法;改进外汇留成的实施办法;发展工贸联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政策措施;出口行业商会组织办法和章程;筹建外贸金融机构和改善进出口金融政策的意见;等等。

  机电产品出口体制改革,仍按国发[1985]128号文件精神进行,既要符合整个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原则,又要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相应的改革方案和一九八八年的具体改革意见,由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拟定。

  附件: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第一类:实行指令性计划,由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

  大米,玉米,大豆,花生果及花生仁,活猪,冻猪肉,冻对虾,鳗鱼苗(包括鳗种),盐水蘑菇及蘑菇罐头,茶叶,烟草,丝类,坯绸,棉花,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抽纱,兔毛,苎麻,苎麻条(球),苎麻纱(包括混纺),苎麻坯布(包括混纺、交织),珍珠,钻石,金银首饰,煤炭,原油,成品油,钨砂,仲钨酸铵,锑,氧化锑,重水,人参,鹿茸,当归,田七,鲜蜜王浆(包括粉)。

  第二类:实行指令性计划,由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分散经营的出口商品。

  杂粮(包括荞麦),杂豆,桐油,活牛,活家禽,冻家禽,冻兔肉,鲜蛋,水果,栗子,蔬菜(包括大蒜),砂糖,食盐,水产品(不含冻对虾),花生油,芝麻,豆类饲料,蜡烛,蜂蜜,辣椒干,红枣,松香,薄荷脑油,猪鬃,猪肠衣,羊绒,山羊板皮,猪革皮,水貂皮,羽绒毛,黄麻、红麻,麻袋,纸张(包括瓦楞纸、卫生纸),铅笔,劳保手套,钢材,生铁,焦炭,铜材,铝材,水泥,矾土,滑石块(粉),砩石块(粉),重晶石块(粉),轻、重烧镁,元明粉,电石,石蜡,糠醛,中药材,中成药,三氧化钨,碳化钨粉,钨酸,钨铁,锡砂,锡,锑砂,硫化锑,金属硅,稀土。

  第三类:实行指导性计划,由经过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放开经营的不列名的其他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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