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78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22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12
摘要: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政策。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223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78号          2017-7-12

黄阳旭等1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国有“僵尸企业”土地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和降低社保本金及滞纳金缴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对于推进国企改革、落实“去产能”目标、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有关部门开展了处置“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治理的各项工作,研究确定“僵尸企业”标准,明确专项工作任务,加强调研督导,建立部际联席会工作机制等,积极推动解决企业困难及相关政策诉求。

  一、关于出台国有“僵尸企业”土地处置过程中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土地增值税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没有增值的,不需要纳税;增值较少的,纳税也较少;增值较多的,税率也相应较高。根据税法规定和土地增值税原理,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较高增值收益的,理应缴纳较多的土地增值税。近年来,为支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改制重组,国家出台了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代表所提建议已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并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二、关于适度降低国有“僵尸企业”社保本金及滞纳金缴存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从降低企业成本出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以来,国家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度内降低企业成本约1050亿元,为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政策。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保待遇的前提。同时,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与个人社会保险待遇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抓好现行费率调整政策落实的同时,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举措,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为适时适当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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