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罚款,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来源:宁夏国税 作者:宁夏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9-18
摘要:问: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

  问: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