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真实交易,但虚构销售方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被判重刑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法税先锋刘金涛 人气: 时间:2017-02-20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08刑终162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增荣,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石河子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08刑终162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增荣,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宏,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增荣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兵90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增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被告人刘增荣在石河子市注册成立石河子市瑞利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某某。瑞利通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羊毛的收购、加工、销售及货物运输,刘增荣是该公司的经理和实际负责人。2014年至2015年,刘增荣在经营瑞利通公司期间,明知向该公司销售羊毛的人员不是自产自销的农牧民,虚构瑞利通公司从石河子市石河子镇努尔巴克村、玛纳斯县旱卡子滩哈萨克乡、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和板房沟乡、吉木萨尔县新地乡、木垒县白杨河乡、呼图壁县大丰镇、二十里店镇、五工台镇、园户村镇等地农牧民处收购自产自销羊毛的事实,自己或指使瑞利通公司工作人员,填写空白的自产自销证明后,使用收集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共计265份,合计虚开发票金额24879206.38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23429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3日,石河子市公安局经石河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移送后,对本案立案侦查。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11月4日,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石河子市石河子镇沙依巴克村刘增荣租用的客厅兼办公室依法进行搜查,发现大量身份证复印件和296页空白自产自销证明并予以扣押;空白自产自销证明加盖有乌鲁木齐县、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呼图壁县等地多个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站等单位的印章。

(3)瑞利通公司税务登记表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法定代表人是方某某,经营范围为农畜产品的收购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棉毛、纺织物的销售;物流及相关的信息服务。

(4)瑞利通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该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在纳税申报时均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其中抵扣进项税额分别为2014年9月334756.11元;2014年10月482384.79元;2014年11月113003.44元;2014年12月255552.13元;2015年1月440370.33元;2015年2月432260.37元;2015年3月0元;2015年4月80248.72元;2015年5月670082.94元;2015年6月457021.78元;2015年7月318893.77元;2015年8月397628.71元,合计抵扣税额为3982203.09元。

(5)瑞利通公司开具的收购发票及所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自产自销证明,证明:该公司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以收购吉木萨尔县新地乡农牧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49份,票面金额合计4610300元,每份收购发票后均附有该乡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该乡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2015年1月至7月,以收购玛纳斯县旱卡子滩哈萨克乡农牧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35份,票面金额合计3273205元,每份收购发票后均附有该乡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该乡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以收购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农牧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63份,票面金额合计5992035.14元,每份收购发票后均附有该乡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自产自销证明,其中以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4份,以该乡农业经营管理服务站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59份;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以收购木垒县白杨河乡农牧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11份,票面金额合计1072825元,并附上该乡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该乡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2014年8月至12月,以收购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农牧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64份,票面金额合计5859425.12元,每份收购发票后均附有该乡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该乡农业经营管理服务站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以收购石河子镇努尔巴克村村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15份,票面金额合计1340801.12元,每份收购发票后均附有该村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该村支部委员会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2014年12月,以收购呼图壁县大丰镇农牧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592800元,每份收购发票后均附有该乡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该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2015年5月,以收购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农牧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4份,票面金额合计379845元,每份收购发票后均附有该镇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该镇农业经营管理站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2015年1月至6月,以收购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农牧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12份,票面金额合计1188630元,每份收购发票后均附有该乡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该乡农业经营管理站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2015年1月,以收购呼图壁县园户村镇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收购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569340元,每份收购发票后均附有该乡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该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打印填充式自产自销证明。以上265份收购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4879206.38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3234296.83元。

(6)石河子镇努尔巴克村党支部出具的证明:该村党支部没有给本村村民开具过羊毛的自产自销证明。

(7)玛纳斯县旱卡子滩哈萨克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乡自2014年以来没有开具过羊毛的自产自销证明。

(8)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乡没有"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农业经营管理服务站"的印章,对外出具农产品相关证明的印章为"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9)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该站的单位名称。

(10)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人民政府及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的证明: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自2010年以来,从未开具过羊毛的自产自销证明,该乡没有"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农业经济管理服务站"的印章,也没有成立与印章名称相符的部门。

(11)吉木萨尔县新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乡从未开具过羊毛的自产自销证明,该乡对外出具农畜产品的相关证明时必须先经村委会盖章确认后再由乡政府加盖政府印章。

(12)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白杨河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乡从未开具过羊毛的自产自销证明。

(13)呼图壁县园户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镇未出具过打印格式的自产自销证明,给予农户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为手写版。

(14)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出具的证明:该站的站名为"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从未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自产自销证明。

(15)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出具的证明:该镇没有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自产自销证明》。

(16)呼图壁县大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镇未开具过羊毛自产自销证明。

(17)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4日经石河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刘增荣到该局办公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1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增荣的基本身份信息,其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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