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24项优惠政策依据和内容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10-24
摘要: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政策内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

14、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资金账簿、签订产权转移书据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政策内容: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15、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政策内容: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16、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政策内容: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7、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政策内容: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政策内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政策内容: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20、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政策内容: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1、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政策内容: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2、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政策内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3、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政策内容:(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4、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政策内容: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