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10
摘要:为贯彻依法治税,深化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水平,便于税企双方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对企业所得税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及基本规范进行了明确。

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3-10

  经新疆国税局研究决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文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新疆国税局

2015年3月10日

关于《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新疆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后续管理,便于征纳双方学习和具体操作,现就公告出台的必要性解读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统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对税务行政事项审批及备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依法治税,深化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水平,便于税企双方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对企业所得税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及基本规范进行了明确。

  为此,新疆国税局决定废止2012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废止后,对《纳税服务规范》已经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纳税服务规范》进行办理。

  对《纳税服务规范》没有明确的西部大开发、减免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新疆困难地区、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照现有文件规定办理。

新疆国税局

2015年3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