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8]14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市)级车辆管理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145号       2008-05-19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滁国税发[2008]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市)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各县(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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