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01
摘要: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4-1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

2020年4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原《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已不足以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特此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合并调整部分类型预征率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2.维持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不变,将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从1.8%下调至1.5%,并统一合并至第二款。即: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3.维持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不变;

  4.维持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不变;

  5.维持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不变。

  (二)规范核定征收率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等文件规定,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明确了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施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是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和完善,为了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的经济调控作用,尤其是发挥其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积极作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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